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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7 查看全文

新北洋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

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126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到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19人,代表股份261164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5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248人,代表股份12184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2%。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53人,代表股份

5210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5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具备《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7.1、《公司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7.2、《公司与山东华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7.3、《公司与威海星地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除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外,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亦实施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就第4、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7320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28%;反对20451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2%;

弃权57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7335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33%;反对2038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弃权57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7335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0433%;反对2038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7%;

弃权57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6272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44%;反对21406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1%;

弃权58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873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74%;反对21406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80%;弃权58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7163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70%;反对20515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5%;

弃权58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07465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81%;反对2025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9%;

弃权57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7.1、《公司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795112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78%;反对2081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4%;

弃权57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449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72%;反对2081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2%;弃权57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2、《公司与山东华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森、荣波、姜天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366212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76%;反对20683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1%;

弃权58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9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166%;反对20683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92%;弃权58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3、《公司与威海星地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794822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62%;反对20724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4%;

弃权5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4%。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446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16%;反对20724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71%;弃权5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996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47%;反对656022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9%;

弃权58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7266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08%;反对20370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2%;

弃权5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73386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34%;反对203740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4%;

弃权57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经办律师:

胡家军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顾慧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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