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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18楼

电话:86.27.85350032传真:86.27.85350997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现场见证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14:3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

园三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振华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11人,代表股份153175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16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4923523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63%,均为2025年1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所律师查验了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394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430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

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95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7%;反对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72%;反对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5%;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2%。

1.0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9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5%;反对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5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09%;反对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8%;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3%。

1.0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10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4%;反对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3%;反对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1%;弃权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6%。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46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9%;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13%;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6%;弃权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1%。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剂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24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反对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弃权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04%;反对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1%;弃权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4%。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5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181%;反对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8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50%;反对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3%;弃权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7%。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英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李明:

经办律师:

宋浩:

周凌雷:

签署日期:2025年12月2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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