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被审计
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法规部。审计法规部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计法规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法规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审计法规部设负责人一名,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审计法
规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审计法规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法规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法规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法规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
及台账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出具季度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专项报告,由公司按监管规定履行报告与披露义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法规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法规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法规部应当建立审计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证据材料、整改资料等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审计法规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经营计划、财务
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可先行封存,并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
责任的建议;(九)审计法规部负责人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
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
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对象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法规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或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法规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
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后,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二十条审计法规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通过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
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详细描述,并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规定时限内(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第二十四条审计法规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按相关流程发送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指定人员。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一般不超过30日)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并报送审计法规部。审计法规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审计法规部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1、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2、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3、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4、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5、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
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答复。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审计法规部应在每季度结
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每季度应就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审计法规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法规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存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不整改
审计发现问题、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问题的,公司将结合其他管理制度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单位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