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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源钨业: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章源钨业”)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金诗晟律师、陈小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多媒体会议

室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

公司二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制定2025年度董事年薪津贴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公司董事长黄泽兰先生津贴的议案》;

(7.02)《关于公司董事黄世春先生年薪的议案》;

(7.03)《关于公司董事范迪曜先生年薪的议案》;

(7.04)《关于公司董事刘佶女士年薪的议案》;

(7.05)《关于公司董事陈邦明先生年薪的议案》;

(7.06)《关于公司董事潘峰先生津贴的议案》;

(7.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王京彬先生津贴的议案》;

(7.0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王平先生津贴的议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0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吴崎右女士津贴的议案》;

(8)《关于制定2025年度监事年薪方案的议案》;

(8.01)《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年薪的议案》;

(8.02)《关于公司监事曾桂玲女士年薪的议案》;

(8.03)《关于公司职工监事林丽萍女士年薪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29名,代表股份7506925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4839%,其中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221名,代表股份370234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816%。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

公司股份7154138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475%;其中中小股东2名,代表股份17447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452%。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19人,代表股份352786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64%。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219名,代表股份352786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36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7605399.9578%3670693299.1451%

反对416300.0055%416300.1124%

弃权2748800.0366%2748800.7424%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7605399.9578%3670693299.1451%

反对416300.0055%416300.1124%

弃权2748800.0366%2748800.7424%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7605399.9578%3670693299.1451%

反对416300.0055%416300.1124%

弃权2748800.0366%2748800.7424%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6785399.9567%3669873299.1230%

反对457300.0061%457300.1235%

弃权2789800.0372%2789800.7535%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7135399.9572%3670223299.1324%

反对416300.0055%416300.1124%

弃权2795800.0372%2795800.7551%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6245399.9560%3669333299.1084%

反对525300.0070%525300.1419%

弃权2775800.0370%2775800.7497%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关于制定2025年度董事年薪津贴方案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黄泽兰先生津贴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420096299.1745%3665552299.0063%

反对797100.1788%797100.2153%

弃权2882100.6467%2882100.7785%

(7.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黄世春先生年薪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420291299.1789%3665747299.0115%

反对777600.1745%777600.2100%

弃权2882100.6467%2882100.7785%

(7.0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范迪曜先生年薪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4880628999.9512%3665747299.0115%

反对777600.0104%777600.2100%

弃权2882100.0385%2882100.7785%

(7.0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刘佶女士年薪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4956751599.9514%3665897299.0156%

反对762600.0102%762600.2060%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2882100.0384%2882100.7785%

(7.0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陈邦明先生年薪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4910678299.9514%3665897299.0156%

反对762600.0102%762600.2060%

弃权2882100.0385%2882100.7785%

(7.0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潘峰先生津贴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2644399.9512%3665732299.0111%

反对785600.0105%785600.2122%

弃权2875600.0383%2875600.7767%

(7.0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王京彬先生津贴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2554399.9511%3665642299.0087%

反对794600.0106%794600.2146%

弃权2875600.0383%2875600.7767%

(7.0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王平先生津贴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2504399.9510%3665592299.0073%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785600.0105%785600.2122%

弃权2889600.0385%2889600.7805%

(7.0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吴崎右女士津贴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2644399.9512%3665732299.0111%

反对785600.0105%785600.2122%

弃权2875600.0383%2875600.7767%

(8)《关于制定2025年度监事年薪方案的议案》;

(8.0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军先生年薪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2839399.9515%3665927299.0164%

反对759600.0101%759600.2052%

弃权2882100.0384%2882100.7785%

(8.0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曾桂玲女士年薪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2689399.9513%3665777299.0123%

反对774600.0103%774600.2092%

弃权2882100.0384%2882100.7785%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0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职工监事林丽萍女士年薪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32299399.9508%3665387299.0018%

反对813600.0108%813600.2198%

弃权2882100.0384%2882100.7785%(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中小股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数(股)股份数(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75015417399.9283%3648505298.5458%

反对1543600.0206%1543600.4169%

弃权3840300.0512%3840301.037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份,无副本。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律师金诗晟律师陈小形律师年月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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