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
配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现
1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分配政策。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在公司利润高速增长,现金流充裕的情况下,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可以追加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比例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本规划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4.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经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3亿元。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3(四)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在充分听取股东和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会批准。
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
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可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调整的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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