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79证券简称:宏桥控股公告编号:2026-038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
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号)核准,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997375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8.9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801241.8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198757.05元。
前述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验,并于2023年7月13日出具了《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3-00013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措施,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利用回收铝年产10万吨高精铝深加工项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用于“云南电解铝生产项目”。同意为“云南电解铝生产项目”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新设专户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57604.94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转入新设专户进行存放和管理。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公司、云南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公司、云南宏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
截至2026年4月24日,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单位:元募集资开户主体开户行银行账号存放金额金用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宏桥控股157366010400114680.00限公司滨州梁邹支行云南电云南宏桥新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40797010400197380.00解铝生
材料有限公司限公司砚山县支行产项目云南宏合新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24069201040024418579812740.10
材料有限公司限公司泸西县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云南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宏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协议二中为云南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协议三中为云南宏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
山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云南电解铝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涛、杜由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