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041号
致: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7日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1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1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1月10日、2026年1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补充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7日14:30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1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杨丛森先生作为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1月27日上午9:15至2026年1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58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99195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3833%。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904630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7119%。
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合计
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4309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3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42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8732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合计4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08732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14%。
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和《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299147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2993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表决情况:同意122991467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6%;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2993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70298430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弃权26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2984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8%;反对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98799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7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22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2645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反对1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2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990152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6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1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02861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4%;反对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弃权12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77282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8%;反对1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弃权21794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1129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32%;反对1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弃权21794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7.01选举张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2228796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26423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64%。
表决结果:通过。
7.02选举杨丛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2227487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1334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04%。
表决结果:通过。
7.03选举张敬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2228667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25142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682%。
表决结果:通过。
7.04选举张瑞莲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2227898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1744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87%。
表决结果:通过。
7.05选举肖萧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2224922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28768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5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选举王俊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22292553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3101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18%。
表决结果:通过。
8.02选举杨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2226848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0694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094%。
表决结果:通过。
8.03选举赵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情况:同意122268493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0695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09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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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