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42号
致: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3日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南侧12号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3月2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3日14:30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经济开发区会仙一路南侧12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波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35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232719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8731%。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59616482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8.9883%。
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合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43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6554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合计4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36554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49%。
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32543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6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6389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反对16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292250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3328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071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0%;反对16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3328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表决情况:同意12229220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14%;反对16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弃权3331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0671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4%;反对16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弃权3331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29094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4%;反对28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弃权3343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2941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6%;反对28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442%;弃权3343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29195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18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33425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0415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4%;反对18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弃权3342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5权股份总数的0.525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291970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18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33420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0433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6%;反对1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弃权3342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7.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04766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242456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2%;弃权3707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612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87%;反对24245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88%;弃权3707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5%。
表决结果:通过。
7.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04759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的99.7714%;反对24254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3705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605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77%;反对24254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3%;弃权3705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1%。
表决结果:通过。
7.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047495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4%;反对24260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3709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595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61%;反对24260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2%;弃权3709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7%。
表决结果:通过。
7.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04755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4%;反对242561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3708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601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70%;反对24256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5%;弃权3708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6%。
7表决结果:通过。
7.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047549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4%;反对24256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3708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601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70%;反对24256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5%;弃权3708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5%。
表决结果:通过。
7.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04758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4%;反对24255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3705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8604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75%;反对242559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4%;弃权37052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1%。
表决结果:通过。
7.0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29195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17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3345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3041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64%;反对1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3345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高霞
______________郑钰莹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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