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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远智慧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8 查看全文

关于对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22号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年报显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你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涉及其他应付款中“收取的定期存款利息之外暂收款”2151.18万元;上述款项全部来源于公司在中间人介绍的银行办理定期存款而由中间人给予的除银行定期存

款利息之外的现金,经公司自查,公司账外收取中间人现金总额为4067.18万元,款项收到后依据管理层决定,采用账外现金方式累计已分批奖励给83名员工4014.00万元,剩余53.18万元现金由专人保管现已纳入公司账内。会计师未能获取到上述款项在纳入账内核算前的任何外部证据,加上采用现金进行收支所具有的固有限制及所获取的内部证据的局限性,会计师无法执行

1满意的审计程序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来确认上述所涉金

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无法判断上述款项性质和归属,因此无法对上述款项的会计处理进行恰当的审计调整。

请上市公司:(1)逐笔说明公司收到中间人给予上述现金的

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时间、金额、原因、方式、涉及银行账户、中间人姓名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负责人员与职务、

会计处理;(2)说明公司已收取的4067.18万元是否均需还予

中间人或相关银行,如是,公司仅确认2151.18万元其他应付款的原因、是否充分;(3)说明公司未入账并奖励给员工的具体

原因、相关款项是否构成薪酬成本、公司是否存在少计工资薪酬

的情形;(4)结合上述事项发生的具体时间,说明公司以前年度是否存在账外资金流转情形,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存在未能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情形,以前年度审计报告是否恰当;(5)公司收取上述资金是否为非法所得,上述事项中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事项(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年报显示,(1)会计师对你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出具了

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涉及事项包括:一是上述现金不入账情形;二是公司与定期存款有关的内部控制运行存在缺陷,未能及时、准确的掌握定期存款的状态;(2)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远投资”)于

22020年11月10日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4000万元购买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定期存款,产品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0日。该项定期存款到期后科远投资未收到存款本金,经公司向浦发银行南通分行问询得知,上述定期存款于2020年11月10日已作为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因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债,导致上述定期存款到期未能赎回。公司自查后发现科远投资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购买的定期存款总额为345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科远投资总额2.95亿元的定期存款中4000万元已因质押被扣划,2.55亿元定期存款因质押处于“冻结控制”状态;(3)报告期内,科远投资与浦东发展银行南通分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总计2.10亿元;(4)报告期末,公司未对上述被划扣的4000万元款项计提坏账准备;(5)针对上述定期存款被质押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刘国耀、胡歙眉承诺:如司法机关最终判决公司承担

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将弥补上述全额损失,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6)年度报告第47页显示,公司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数量均为0。

请上市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购买理

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日期、金额、到期日、赎回日、质押原因、担保对象、质押时间、质押手续是否齐全等,担保对象与你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2)说明针对上述定期存款被划扣与质押,及公司未能及时、准确掌握定期存款的状态等事项,公司相关责任人认定的具体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如是,请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3)结合相关诉讼进展,说明是否已覆盖公司未能赎回的所有理财产品,未对被划扣、质押存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4)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存

款及理财产品等被划扣、质押但未予披露的情况;(5)结合控股

股东刘国耀、胡歙眉上述承诺及其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其是否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以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6)自查年报中上

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是否准确,如否,请及时更正并披露。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说明针对货币资金、理财产品等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充分性,获取银行询证函回函的数量、金额、比例,是否覆盖公司所有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异常或需重点关注的情况。

3、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智慧能源业务营业收入

15522.46万元、同比增长345.78%,毛利率为-28.88%、同比下

降28.31%。请上市公司结合上述业务内容、收入与成本情况等,说明收入增长、毛利率下降且为负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能源互联网智慧应

用沛县示范项目、能源互联网智慧应用宿松示范项目、能源互联

网智慧应用灵璧示范项目实现效益分别为-2638.01万元、

4-430.2万元、-3654.86万元,均未达到预计效益;其中能源互

联网智慧应用沛县示范项目未达预期收益的主要原因是受国家

环保政策调整、生物质燃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叠加影响。请上市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具体业务、环保政策变化、原材料价

格等因素,量化分析并说明上述募投项目未达到预计收益的具体原因,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计提充分的减值准备。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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