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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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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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杨菲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4:30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东路
12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国耀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28210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23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于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于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7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7%。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128210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23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1名,代表股份3037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科远智慧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31172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44%;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5%;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1%。
2.审议通过了《<科远智慧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131172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1%;
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1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06%;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5%;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9%。
3.审议通过了《科远智慧2025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131172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
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7.6244%;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5%;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1%。
4.审议通过了《科远智慧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131171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
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0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95%;反对4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0%;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5%。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1171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
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弃权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0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32%;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5%;弃权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31171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2%;
反对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0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32%;反对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6%;弃权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30626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9%;
反对5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5%;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585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023%;反对5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881%;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6%。
8.审议通过了《科远智慧2025年度分配预案》
同意131133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2%;
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092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085%;反对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3%;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9976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07%;
反对1237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5%;弃权
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2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93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365%;反对1237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566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31137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6%;
反对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09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57%;反对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38%;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5%。
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均已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认为,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8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景忠杨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