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88号
致: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4月24日(星期五)14:00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司科研中心
306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14:00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司
科研中心306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沈凯菲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午9:15
至2026年4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2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29500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21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249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07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8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00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4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7060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186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3%;反对8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弃
权2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25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03%;反对8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3%;弃权2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4%。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7186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3%;反对8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8%;弃
权2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25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03%;反对8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0%;弃权2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7%。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89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1%;反对10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9%;
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52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038%;反对10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83%;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方回避,部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62758993股)。
表决情况:同意909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671%;反对10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82%;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1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64%;反对10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48%;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88%。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53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9%;反对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弃
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09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59%;反对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94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3%;反对7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4%;弃
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05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34%;反对7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9%;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9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5%;反对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1%;弃
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4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67%;反对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7%;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2499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7%;反对2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弃
权2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55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89%;反对2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7%;弃权2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4%。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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