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803号
致: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
号公司科研中心306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1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2月1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
1538号公司科研中心306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沈耿亮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5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1629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00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0763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89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4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6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66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沈耿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84412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32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2选举沈会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84412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28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3选举沈凯菲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84412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30票。
表决结果:通过
1.04选举沈洪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84412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32票。
4表决结果:通过
1.05选举占响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84412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36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丁乃秀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84421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122票。
表决结果:通过
2.02选举窦军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84421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125票。
表决结果:通过
2.03选举凌忠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084422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129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5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6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4.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7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4.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4.0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4.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4.08《关于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9表决结果:通过
4.09《关于制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28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8%;反对19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5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930%;反对1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723%;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4.10《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438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8%;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81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83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1(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刘煜
______________项延海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 100033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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