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1证券简称:双箭股份公告编号:2026-018
债券代码:127054债券简称:双箭转债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司科研中心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本次会议由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凯菲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1人,代表股份172950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1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股份164249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07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86人,代表股份8700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91人,代表股份
8706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8700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40%。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7186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3%;反对8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
弃权2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5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03%;反对8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3%;弃权2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4%。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7186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3%;反对8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8%;
弃权2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5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903%;反对8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0%;弃权22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07%。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1896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1%;反对10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9%;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52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038%;反对10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83%;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97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671%;反对10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82%;
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12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64%;反对104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48%;弃权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沈耿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6110293股)、沈
会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605000股)、沈凯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
沈洪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590000股)担任公司董事。股东虞炳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2611200股)之配偶、女儿、侄女婿担任公司董事,浙江双井投资有限公司(普通账户持有公司股份7750000股)之股东沈耿亮先生、沈凯菲女
士担任公司董事,股东张梁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500股)为董事沈凯菲女士之配偶、董事沈耿亮先生之女婿、董事褚焱之表妹夫,董事占响林先生为公司股东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1000000股)提名。相关董事涉及2026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事项,故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62758993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2453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9%;反对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
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09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59%;反对25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194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3%;反对7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4%;
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5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034%;反对7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79%;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2490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5%;反对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1%;
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46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67%;反对2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7%;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87%。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2499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7%;反对2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弃权2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55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289%;反对2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7%;弃权2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4%。
除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外,作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议程之一,公司独立董事在会上做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刘煜律师、项延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