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职能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评价公司薪酬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完善建议;
(五)其他董事会规定或授权的薪酬管理事项。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八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并结合公司当年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股东会审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达成情况挂钩,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等综合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作为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相关制度执行,独立董事的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