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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及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

组合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书)共1册第1册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资产评估报告

声明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

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我们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

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评估对象资产组组合涉及的资产范围清单以及盈利预测由委托人、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九、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组组合进行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

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并对评估业务中使用的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已经发现的可能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了如实披露。

十、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组组合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本

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假设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声明....................................................1

目录....................................................2

摘要....................................................3

正文....................................................5

一、委托人、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5

(一)委托人................................................5

(二)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概况........................................6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21

二、评估目的...............................................21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21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24

五、评估基准日..............................................24

六、评估依据...............................................24

(一)法律法规依据............................................24

(二)评估准则依据............................................24

(三)资产权属依据............................................25

(四)取价依据..............................................25

(五)其他参考资料............................................26

七、评估方法...............................................26

(一)评估方法概述............................................26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27

(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2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32

九、评估假设...............................................33

(一)基本假设..............................................33

(二)一般假设..............................................34

(三)收益法评估假设...........................................34

十、评估结论...............................................35

(一)评估结论..............................................35

(二)有关评估结论的其他说明.......................................3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36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37

十三、评估报告日.............................................37

附件...................................................39

-2-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特别提示: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及的蓝帆医疗合并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心脑血管业务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资产评估情况摘要如下:

委托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评估对象: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心脑血管业务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价值。

评估范围:归属于资产组组合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资产组账面金额合计为116932.07万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账面价值合计为417656.26万元,其中:合并报表确认的商誉减值后净额为275436.94万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金额为19550.64万元,全口径商誉金额为294987.59万元。上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经由委托人确定并与经审计机构确认的资产组范围一致。

价值类型:可回收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3-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经过评估,在委托人及评估对象单位管理层批准的包含商誉资产组的未来经营规划能落实和本报告所列评估假设成立的前提下,委估的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不低于人民币433700.00万元(取整至百万),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亿叁仟柒佰万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7.0288元,折算后为美元61700.00万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上述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使用有效。

我们提示委托人关注:评估对象未来实际经营情况若与委托人及评估对象管理层

批准的未来经营规划发生偏差,且委托人及评估对象管理层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是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达预期要求,导致未来经营规划最终无法落实,本次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将会失效。

本评估报告结论仅供委托人分析相关商誉于评估基准日是否存在减值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委托人在使用评估报告结论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在编制相关财务报告过程中正确理解评估报告、恰当使用评估结论。

特别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对本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此外,评估报告使用人还应关注评估报告正文中所载明的评估假设以及期后重大事项对本评估结论的影响。

-4-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组合在评估基准日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

公司名称: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医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4521618L

注册资本:100712.913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文静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02日

经营期限:2002年12月02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

经营业务范围:生产加工 PVC 手套、丁腈手套、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

其他塑料制品、粒料,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丁腈手套、乳胶手套、纸浆模塑制品、一类、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批发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5-资产评估报告

(二)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概况

1.所在企业概况

蓝帆医疗合并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心脑血管业务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1)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概况

名称: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以下简称:“CBCH II”)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9日

注册地:开曼群岛

注册号:301093

注册地址: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of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主营业务:控股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收购时点其主要经营主体为 BiosensorsInternational Group Ltd.及其下子公司(以下简称:“柏盛国际”)。

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变更情况:

2015 年 6 月 19 日,CBCH II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成立时股东为 Mapcal Limited。

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Mapcal Limited 1 100%

合计1100%

2015 年 6 月 19 日,Mapcal Limited 将其持有的 CBCH II 的 1 股股份转让给了

CB Medical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BVI I”)。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BVI I 1 100%

合计1100%

2015 年 6 月 24 日,CBCH II 向 BVI I 发行了 330456083 股股份。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BVI I 330456084 100%

合计330456084100%

-6-资产评估报告

2015 年 10 月 8 日,CBCH II 分别与 Marine Trade Holdings Limited、Wealth

Summit Venture Limited、Fu Mao Holdings Limited、CB Cardio Holdings III

Limited 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并于 2016 年 4 月 5 日根据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向 Marine Trade Holdings Limited、Wealth Summit Venture Limited、

Fu Mao Holdings Limited 分别发行了 24132143 股、87184847 股、8044048股股份,并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向 CB Cardio Holdings III Limited 发行了

137604915股股份。

2015 年 11月 2日,柏盛国际届时管理层成员 Jose Calle Gordo、Li Bing Yung、Yang Fan、Frederick D Hrkac、David Chin、Qian Keqiang、Eizo Nisihmura、

Thomas Kenneth Graham、Seow Hock Siew、Alexander Andrew Budiman、Wang Dan、Hans-Peter Stoll 和 Pascal Vincent Cabanal 与 CBCH II、CBCH III 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Eizo Nisihmura 和 Hans-Peter Stoll 放弃认购CBCH II 的股份(包括限制性股份),其各自相应的份额由其他部分管理层成员增持。

CBCH II 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向参与认购 CBCH II 股份的届时管理层成员总计发行

了16088097股普通股,并同时发行了共24132142股限制性股份。

2016 年 4 月,CBCH II、CBCH I、CB Medical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Bidco")与同于百慕大群岛设立并在新加坡上市的公司柏盛国际签署了《合并协议与计划》并进行了合并,合并过程中柏盛国际有207名股东未选择接受现金对价,而是选择了将其持有的柏盛国际股份转化为 CBCH II 股份,由 CBCH II 向其发行新股。因此,柏盛国际与 Bidco 合并后,上述原柏盛国际的股东即持有了 CBCH II 股份(该等股东以下简称"原柏盛国际股东")。

根据 CBCH II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的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BVI I 330456084.00 39.32%

2 CBCH III 137604915.00 16.37%

3 WealthSummit 87184847.00 10.37%

4 MarineTrade 24132143.00 2.87%

5 JoseCalleGordo 15066071.00 1.79%

6 LiBingYung 9544048.00 1.14%

7 FuMao 8044048.00 0.96%

8 FrederickDHrkac 6636339.00 0.79%

-7-资产评估报告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9 YangFan 6033036.00 0.72%

10 QianKeqiang 2011012.00 0.24%

11 AlexanderAndreBudiman 1609810.00 0.19%

12 DavidChin 1608810.00 0.19%

13 ThomasKennethGraham 804405.00 0.10%

14 WangDan 603304.00 0.07%

15 SeowHockSiew 402202.00 0.05%

16 PascalVincentCabanel 402202.00 0.05%

17207名原柏盛国际股东208304785.0024.78%

合计840448061.00100.00%

CBCH II 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批准未选择接受现金对价的 207 名原柏盛国际股东中的部分履行股份托管职能的银行或证券公司将其直接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予该等股份的实益持有人,或转让给新的履行股份托管职能的银行或证券公司。

此外,CBCH II 的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作出决议,批准 CBCH II 以每股

0.00001 美元的价格回购 Qian Keqiang 持有的 1206607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

CBCH II 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就上述股份转让和回购更新了其股东名册,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BVI I 330456084.00 39.38%

2 CBCH III 137604915.00 16.40%

3 Wealth Summit 87184847.00 10.39%

4 Marine Trade 24132143.00 2.88%

5 Jose Calle Gordo 16146071.00 1.92%

6 Li Bing Yung 10074048.00 1.20%

7 Fu Mao 8044048.00 0.96%

8 Frederick D Hrkac 6636339.00 0.79%

9 Yang Fan 6033036.00 0.72%

10 Alexander Andre Budiman 1609810.00 0.19%

11 David Chin 1608810.00 0.19%

12 Qian Keqiang 804405.00 0.10%

13 Thomas Kenneth Graham 804.405.00 0.10%

14 Wang Dan 603304.00 0.07%

15 Seow Hock Siew 402202.00 0.05%

16 Pascal Vincent Cabanel 402202.00 0.05%

17210名原柏盛国际股东206694785.0024.63%

合计838437049.00100.00%

2017 年 1 月 24 日,CBCH II 董事会作出决议,CBCH II 以每股 0.00001 美元

-8-资产评估报告

的价格回购 Seow Hock Siew 持有的 241321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此次股权变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BVI I 330456084.00 39.39%

2 CBCH III 137604915.00 16.40%

3 Wealth Summit 87184847.00 10.39%

4 Marine Trade 24132143.00 2.88%

5 Jose Calle Gordo 16146071.00 1.92%

6 Li Bing Yung 10074048.00 1.20%

7 Fu Mao 8044048.00 0.96%

8 Frederick D Hrkac 6636339.00 0.79%

9 Yang Fan 6033036.00 0.72%

10 Alexander Andre Budiman 1609810.00 0.19%

11 David Chin 1608810.00 0.19%

12 Qian Keqiang 804405.00 0.10%

13 Thomas Kenneth Graham 804405.00 0.10%

14 Wang Dan 603304.00 0.07%

15 Seow Hock Siew 160881.00 0.05%

16 Pascal Vincent Cabanel 402202.00 0.02%

17210名原柏盛国际股东206694785.0024.64%

合计839000133.00100.00%

2017 年 5 月 19 日,经 CBCH II 董事会批准,原柏盛国际股东中的 Raflee

Nominees (Pte) Ltd.将其持有的 44656100 股 CBCH II 股份转让给 Autumn Eagle

Limited。该次股份转让后,CBCH II 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CBCH II 的股东中原柏盛国际股东系柏盛国际与 Bidco 合并前柏盛国际的公众股东。根据 CBCH II 书面确认,该等公众股东中的部分股东向柏盛国际表示其在合并时误选股份而非现金对价,希望 CBCH II 为向上述股东提供退出路径。

根据 CBCH II 书面确认,BVI I 向上述股东统一发送股份购买要约,按照合并现金对价(每股 0.84 新加坡元)购买其所持的 CBCH II 股份。根据 CBCH II 书面确认,多位自然人和机构接受了要约,同意向 BVI I 出售其持有的总计 3369458 股CBCH II 股份。BVI I 购买前述股份后,尚有 76 名原柏盛国际股东或其实益持有人持有 CBCH II 的股份。

鉴于 David Chin 和 Alexander Andrew Budiman 从柏盛国际离职,CBCH II 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 David Chin 和 Alexander Andrew Budiman 将其持有的 643524股和 643525 股 CBCHII 股份分别以 540560 新加坡元和 541401 新加坡元的价格

-9-资产评估报告

出售给 BVI l 批准 CBCH II 按照每股 0.00001 美元的票面价格回购 David Chin、

Alexander Andrew Buidman 分别持有的 965286 股和 965285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CBCH II 的董事会同时批准按照每股 0.00001 美元的票面价格回购SeowHockSiew 持有的剩余 160881 股 CBCH II 股份。

CBCH Ⅱ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就上述股份转让和回购更新了其股东名册,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BVI I 335113591.00 40.04%

2 CBCH III 137604915.00 16.44%

3 Wealth Summit 87184847.00 10.42%

4 Marine Trade 24132143.00 2.88%

5 Jose Calle Gordo 16146071.00 1.93%

6 Li Bing Yung 10074048.00 1.20%

7 Fu Mao 8044048.00 0.96%

8 Frederick D Hrkac 6636339.00 0.79%

9 Yang Fan 6033036.00 0.72%

10 Qian Keqiang 804405.00 0.10%

11 Thomas Kenneth Graham 804405.00 0.10%

12 Wang Dan 603304.00 0.07%

13 Pascal Vincent Cabanel 402202.00 0.05%

1476名原柏盛国际股东203325327.0024.29%

合计836908681.00100.00%

2017 年 7 月,上述 76 名原柏盛国际股东或其 实益持有人中的 Ace ElectHoldings Limited 和 Autumn Eagle Limited 与 BVI I、北京中信签订了《关于 CB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之股份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所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给BVI I。根据该协议的约定,Autumn Eagle Limited将其持有的159656100股 CBCH II 股份转让给 BVII 转让价格为 136775130 美元; Ace Elet Holdigs

Limited 将其持有的 39543916 股 CBCH II 股份转让给 BVI I转让价格为

33876715美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BVI I 534313607.00 63.84%

2 CBCH III 137604915.00 16.44%

3 Wealth Summit 87184847.00 10.42%

4 Marine Trade 24132143.00 2.88%

5 Jose Calle Gordo 16146071.00 1.93%

-10-资产评估报告

6 Li Bing Yung 10074048.00 1.20%

7 Fu Mao 8044048.00 0.96%

8 Frederick D Hrkac 6636339.00 0.79%

9 Yang Fan 6033036.00 0.72%

10 Qian Keqiang 804405.00 0.10%

11 Thomas Kenneth Graham 804405.00 0.10%

12 Wang Dan 603304.00 0.07%

13 Pascal Vincent Cabanel 402202.00 0.05%

1474名原柏盛国际股东4125311.000.49%

合计836908681.00100.00%

2017 年 8 月 30 日,BVI I 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 BVI I 将其持有的 114927718

股 CBCH II 股份,以实物分红的方式向其唯一的股东 CB Medical Investment IILimited (以下简称“BVI II')进行分配。同日,BVI II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对于上述 BVI I 向 BVI II 分配的 CBCHII 股份,BVI II 进一步按照其除北京中信外的各股东在 BVI II 的持股比例,向各股东继续分配该等 CBCH II 股份(北京中信明确声明放弃本次实物分红、不参与

分配股份) ,V-Sciences、CDBI、Tongo Investment、Cinda Sino-Rock 及 4 名自然人股东放弃在 BVI II 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BVI I 419385889.00 50.11%

2 CBCH III 137604915.00 16.44%

3 Wealth Summit 87184847.00 10.42%

4 V-Sciences 47392762.00 5.66%

5 CDBI 29620476.00 3.54%

6 Marine Trade 24132143.00 2.88%

7 Jose Calle Gordo 16146071.00 1.93%

8 Cinda Sino-Rock 11255781.00 1.34%

9 Tongo Investment 11255781.00 1.34%

10 Li Bing Yung 10074048.00 1.20%

11 FuMao 8044048.00 0.96%

12 Frederick Hrkac 6636339.00 0.79%

13 Yang Fan 6033036.00 0.72%

14 Wang Chicheng Jack 5704793.00 0.68%

15 Yoh Chie Lu 5704793.00 0.68%

16 Jiang Qiang 3422876.00 0.41%

17 Qian Keqiang 804405.00 0.10%

18 Thomas Kenneth Graham 804405.00 0.10%

-11-资产评估报告

19 Wang Dan 603304.00 0.07%

20 David Chin 570456.00 0.07%

21 Pascal Vincent Cabanel 402202.00 0.05%

2274名原柏盛国际股东4125311.000.49%

合计836908681.00100.00%

2017年 10月 16日,CBCH II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 CBCH II重新以每股 0.00001

美元的价格,向 Qian Keqiang 发行了 1206607 股限制性股份。

2017 年 10 月 25 日 CBCH III、CB Cardio Holdings IV Limited (以下简称"CBCH

IV"、CBCH V 分别召开董事会批准如下事项: CBCH III 将其持有的 53997711 股

CBCH II 股份以实物分红的形式向 CBCH IV 分配,CBCH IV 将 CBCH III 向其分配的CBCH II 股份同样以实物分红的形式向 CBCH V 分配,CBCH V 继续将 CBCH IV 向其分配的上述股份以实物分红的形式分配予 CPBLCPBL 放弃在 CBCH V 的股份。北京中信明确声明放弃本次实物分红、不参与分配股份。最终 CPBL 因上述分红而成为CBCH II 的直接股东。

根据柏盛国际届时相关管理层成员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与 CBCH II 签署的《股份限制协议》,其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尚未解除限制,仍受制于 CBCH II 的回购权。

经 CBCH II 与仍持有 CBCH II 限制性股份的各股东商议,一致同意对该些股份进行如下处理: (1)按照 CBCH II 此前与 Jose Calle Gordo 签署的《顾问协议》,向Jose Calle Gordo 增发 1666786 股 CBCH II 无限制股份,并同时解除对 Jose CalleGordo 持有的 7239643 股 CBCH II 限制性股份的限制,Jose Calle Gordo 无需为柏盛国际继续提供服务,CBCH II 对该等限制性股份也不再享有按票面价值回购的权利; CBCH II 同时允许 Jose Calle Gordo 将其持有的 8906428 股 CBCH II 股

份转让给其家族信托 The Calle Moreno FamilyTrust;(2)CBCH II 按照每股 0.00001

美元的票面价格回购 FrederickD Hrkac、Pascal Vincent Cabanal Qian Keqiang

分别持有的 CBCH II 1327268 股、80.440 股、402202 股限制性股份; (3)解除

对 Li Bing Yung、YangFan、Frederick D Hrkac、Qian Keqiang Thomas Kenneth

Graham、Wang Dan、Pascal Vincent Cabanel 分别持有的 4826429 股、3619821

股、2654536 股、804405 股、482643 股、361982 股、160881 股 CBCH II 限

制性股份的限制,即不论《股份限制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是否达成、该些人士是否继续为柏盛国际提供服务,上述股份均不再受限于《股份限制协议》项下 CBCH II-12-资产评估报告

按票面价格回购的权利。CBCH II 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通过董事会决议批准了前述处理安排。

本次事项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BVI I 419385889.00 50.05%

2 Wealth Summit 87184847.00 10.40%

3 CBCH III 83607204.00 9.98%

4 CPBL 53997711.00 6.44%

5 V-Sciences 47392762.00 5.66%

6 CDBI 29620476.00 3.53%

7 Marine Trade 24132143.00 2.88%

8 Cinda Sino-Rock 11255781.00 1.34%

9 Tongo Investment 11255781.00 1.34%

10 Li Bing Yung 10074048.00 1.20%

11 Jose Calle Gordo 8906429.00 1.06%

12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8906428.00 1.06%

13 FuMao 8044048.00 0.96%

14 Yang Fan 6033036.00 0.72%

15 Wang Chicheng Jack 5704793.00 0.68%

16 Yoh Chie Lu 5704793.00 0.68%

17 Frederick D Hrkac 5309071.00 0.63%

18 Jiang Qiang 3422876.00 0.41%

19 Qian Keqiang 1608810.00 0.19%

20 Thomas Kenneth Graham 804405.00 0.10%

21 Wang Dan 603304.00 0.07%

22 David Chin 570456.00 0.07%

23 Pascal Vincent Cabanel 321762.00 0.04%

2474名原柏盛国际股东4125311.000.49%

合计837972164.00100.00%

2017 年 8 月 16 日,BVI I 与蓝帆投资、蓝帆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 BVI I 将其持有的 252381624 股 CBCH II 股份以 291273632 美元的对价转让给蓝帆投资。

2017 年 10 月 30 日,CBCH II 董事会的股权转让委员会通过决议,批准了上述股份转让。此外,股权转让委员会同时批准了 BVI I 将其 持有的剩余 167004265股 CBCH II 股份全部转让予其关联方 CBCH III。

本次事项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蓝帆投资252381624.0030.12%

-13-资产评估报告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2 CBCH III 250611469.00 29.91%

3 Wealth Summit 87184847.00 10.40%

4 CPBL 53997711.00 6.44%

5 V-Sciences 47392762.00 5.66%

6 CDBI 29620476.00 3.53%

7 Marine Trade 24132143.00 2.88%

8 Cinda Sino-Rock 11255781.00 1.34%

9 Tongo Investment 11255781.00 1.34%

10 Li Bing Yung 10074048.00 1.20%

11 Jose Calle Gordo 8906429.00 1.06%

12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8906428.00 1.06%

13 Fu Mao 8044048.00 0.96%

14 Yang Fan 6033036.00 0.72%

15 Wang Chicheng Jack 5704793.00 0.68%

16 Yoh Chie Lu 5704793.00 0.68%

17 Frederick D Hrkac 5309071.00 0.63%

18 Jiang Qiang 3422876.00 0.41%

19 Qian Keqiang 1608810.00 0.19%

20 Thomas Kenneth Graham 804405.00 0.10%

21 Wang Dan 603304.00 0.07%

22 David Chin 570456.00 0.07%

23 Pascal Vincent Cabanel 321762.00 0.04%

2474名原柏盛国际股东4125311.000.49%

合计837972164.00100.00%

2017 年 12 月 20 日,CBCH II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依据 CBCH II 公司章程批准

CBCH II 按照 1.11 美元/股回购 78 名股东持有的 23234081 股 CBCH II 股份。本次事项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蓝帆投资252381624.0030.98%

2 CBCH III 250611469.00 30.76%

3 Wealth Summit 87184847.00 10.70%

4 CPBL 53997711.00 6.63%

5 V-Sciences 47392762.00 5.82%

6 CDBI 29620476.00 3.64%

7 Marine Trade 24132143.00 2.96%

8 Cinda Sino-Rock 11255781.00 1.38%

9 Tongo Investment 11255781.00 1.38%

10 Li Bing Yung 10074048.00 1.24%

11 Jose Calle Gordo 8906429.00 1.09%

12 The Calle Moreno Family Trust 8906428.00 1.09%

13 Wang Chicheng Jack 5704793.00 0.70%

-14-资产评估报告

14 Yoh Chie Lu 5704793.00 0.70%

15 Frederick D Hrkac 5309071.00 0.65%

16 Thomas Kenneth Graham 804405.00 0.10%

17 Wang Dan 603304.00 0.07%

18 David Chin 570456.00 0.07%

19 Pascal Vincent Cabanel 321762.00 0.04%

合计814738083.00100.00%

2017 年 12 月 19 日,CBCH II 的股份转让委员会作出决议,批准持有 CBCH II

股份的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 CBCH II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CBCH V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北京中信将其持有的 CBCH V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

根据 Maples 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蓝帆医疗已直接持有 510128903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总股份(即 814738083 股)的 62.61%),并通过直接持有 CBCH V100%股份间接持有

250611469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30.76%),直接和间接合计持

有 760740372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93.37%)。

本次事项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蓝帆医疗510128903.0062.61%

2 CBCH III 250611469.00 30.76%

3 CPBL 53997711.00 6.63%

合计814738083.00100.00%

2020 年 7 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蓝帆医疗向 CPBL 全额支付了交易价

款 6353.17 万美元收购 CBCH II 6.63%的少数股权。截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已收到 CPBL Limited 就确认《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全部合同义务已全面、充分

和适当地履行而出具的《确认函》,并取得了 CBCH II 更新后的《股东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

本次事项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蓝帆医疗564126614.0069.24%

2 CBCH III 250611469.00 30.76%

合计814738083.00100.00%

2021年10月,为优化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业务框架,进一步提高经营

管理效率,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心脑血管事业部全部子公司和业务主体进行内-15-资产评估报告

部重组,从股权架构上将冠脉业务和结构性心脏病业务进行整合,为公司高值耗材业务板块的长远战略发展和下一步经营、资本规划奠定坚实基础。

Bluesail New Valve Technology HK Limited 将持有的 Bluesail New Valve

Technology Asia Limited 100%股权和 NVT AG 100%股权转让给公司直接和间接持

股 100%的子公司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以下简称“CBCH II”),其中:NVT Asia 100%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90640000 元,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NVT HK 母公司报表口径对 NVT Asia 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由 CBCH

II 以向 NVT HK 发行 20959632 股普通股的方式支付;NVT AG 100%股权的转让对

价为人民币 794153711.73 元,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NVT HK 母公司报表口径对NVT AG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基础确定,由CBCH II以向NVT HK发行183640438股普通股的方式支付;CBCH II 本次向 NVT HK 发行普通股的发行价格约合人民币

4.32 元/股,以 CBCH II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报表口径净资产人民币

3523337670.82元确定。

本次重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56412661455.34%

2 CB Cardio Holdings III Limited 250611469 24.59%

Bluesail New Valve Technology HK

320460007020.07%

Limited

合计1019338153100.00%2023年11月22日,北京蓝帆柏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柏盛”)股东决定同意,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直接持有的 CBCH II55.34%股权以及 CBCH V 100%股权;Bluesail New Valve Technology HK Limited(以下简称“NVTHK”)以直接持有的 CBCH II 20.07%股权对蓝帆柏盛进行增资。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CB Cardio Holdings III Limited 250611469 24.59%

2蓝帆柏盛76872668475.41%

合计1019338153100.00%

2024 年,蓝帆柏盛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对 CBCH II 进行增资。上述事项完成

-16-资产评估报告

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CB Cardio Holdings III Limited 250611469 16.46%

2蓝帆柏盛127237994483.54%

合计1522991413100.00%

截止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2)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概况

名称: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以下简称:“CBCH V”)

成立日期:2015年7月29日

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注册号:1884618

主营业务:控股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

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变更情况:

CBCH V 由 CPE China Fund II L.P.和 CPE China Fund IIAL.P.于 2015 年 7月29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CPE China Fund IIL.P. 1121480.00 86.33%

2 CPE China Fund IIAL.P. 177520.00 13.67%

合计1299000.00100.00%

2015 年 9 月 16 日,CBCH V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北京中信")分别受让 CPE China Fund II L.P.和 CPE China Fund IIAL.P.持有的 CBCH V 全部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299000.00100.00%

合计1299000.00100.00%

2016 年 5 月 25 日,CBCH V 董事会作出决议,以每股 0.001 美元的票面价格回

购了北京中信持有的 1299000 股 CBCH V 股份,之后在同一天向北京中信和Beijing HuaLian Group ( Singapore ) International Trading Pte. Ltd. (以下简称"Hua Lian”) 分别发行了 49819912 股 CBCH V 股份和 32176190 股 CBCH

-17-资产评估报告

V 股份。本次回购及增发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9819912.0060.76%

2 Hua Lian 32176190.00 39.24%

合计81996102.00100.00%

2017 年 8 月 21 日,CBCHV 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 Hua Lian 将其持有的

32176190 股 CBCH V 股份转让给 CPBL Limited。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9819912.0060.76%

2 CPBL Limited 32176190.00 39.24%

合计81996102.00100.00%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为成为 CBCH II 的直接股东,CPBL Limited 签署了放弃函,确认无偿放弃其持有的全部 32176190 股 CBCH V 股份。本次股权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北京中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9819912.00100.00%

合计49819912.00100.00%

2017 年 12 月 19 日,CBCH V 的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北京中信将其持有的 CBCH

V 股份转让给蓝帆医疗。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49819912.00100.00%

合计49819912.00100.00%

2023年11月22日,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蓝帆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以直接持有的 CBCH II55.34%股权以及 CBCH V 100%股权进行增资。上述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8-资产评估报告

1蓝帆柏盛49819912.00100.00%

合计49819912.00100.00%

截止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上述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2.所在企业的经营业务情况

CBCH V 为海外特殊目的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除直接持有 CB Cardio HoldingsIII Limted 100%股份,并间接持有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83.54%股份。CBCHII 为控股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

2018 年 CBCH II 仅持有柏盛国际一个经营主体,2020 年委托人收购 NVT 业务,2021年委托人为优化整体业务框架,对旗下心脑血管事业部全部子公司和业务主体进行内部重组,将 NVT 业务转移至 CBCH II 层面。

截至评估基准日,CBCH II 直接或间接持有柏盛国际、NVT AG 及 NVT Asia 三个实际经营主体。考虑到各个会计期间商誉相关资产组范围应保持一致的原则,本次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资产组的范围与上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柏盛国际是全球知名的心脏支架制造商,专注于心脏支架及介入性心脏手术相关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中国、新加坡、瑞士、中国香港、法国、德国、西班牙、日本、荷兰等国家均设有运营主体,其产品共销往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本次评估涉及的柏盛国际主体内的所有公司及业务性质如下:

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

CB CardioHoldings V Limited 英属维尔京群岛 控股投资 100%

CB CardioHoldings III Limited 英属维尔京群岛 控股投资 100%

CB CardioHoldings II Limited 开曼群岛 控股投资 100%

CB CardioHoldings I Limited 英属维尔京群岛 控股投资 100%

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Group

百慕大控股投资100%

Ltd.Biosensors Interventional 开发、生产组装及销售医疗

新加坡100%

Technologies Pte.Ltd. 器械

Biosensors Investment Limited 英属维尔京群岛 控股投资 100%

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

Biosensors Europe SA 瑞士 械、转让医疗技术专利使用 100%权

-19-资产评估报告

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

Biosensors Interventional

马来西亚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100%

Technologies (Malaysia) Sdn.Bhd

Biosensors Korea Limited 韩国 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 100%

Biosensors Interventional

中国香港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100%

Technologies HK Limited

Wellgo Medical Investment Company

中国香港控股投资100%

Limited

开发、生产、分销及销售医

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山东100%疗器械

Biosensors BV. 荷兰 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 100%

Biosensors Iberia S.L. 西班牙 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 100%

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Italia SRL 意大利 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 100%

Biosensors Japan Co.Ltd. 日本 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 100%

Biosensors France S.A.S 法国 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 100%

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德国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100%

Deutschland GmbH

PT Biosensors

印度尼西亚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100%

Intervensional Teknologi

Biosensors International UK Ltd 英国 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 100%

Biosensors Medical India Private

印度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100%

Limited

上海蓝帆博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上海研发中心100%

北京吉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国北京市场营销及销售医疗器械100%

3.所在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合并口径)

单位:人民币元项目2023年2024年2025年营业收入1004095396.271141720377.121418793578.46

营业利润-120418421.98-63898115.372089692.96

净利润-131926304.98-62733865.04-19904790.58以前年度数据及基准日的数据来自于企业的模拟合并报表。

-20-资产评估报告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除了委托人、相关监管单位以外,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需要对委托人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由于得到本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合法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需要对合并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心脑血管业务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本次评估即为该商誉所在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价值提供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心脑血管业务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评估范围为归属于资产组组合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长期待摊费用等长期资产,资产组账面金额合计为116932.07万元。

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账资产组项目资产组账面值面价值

固定资产44852.8346553.70

在建工程2018.192018.19

使用权资产584.74584.74

无形资产60882.0364917.76

开发支出8574.398574.39

商誉0.00294987.59

商誉减值后净额0.00275436.94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0.0019550.64

长期待摊费用19.8919.89

资产组合计116932.07417656.26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账面价值合计为417656.26万元,其中:合并报表确认的商誉减值后净额为275436.94万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金额为

19550.64万元,全口径商誉金额为294987.59万元。上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经

-21-资产评估报告

由委托人确定并与经审计机构确认的资产组范围一致。

(二)商誉形成、变动和资产组确定的过程

1.商誉形成的原因和过程

2018年5月31日,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淄博蓝帆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中

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820086 股,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98871000股。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蓝帆投资等 1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62.61%股权,并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北京中信购买其持有的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100%股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5895273425.94元,其中:现金1908957490.45元,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3986315935.49元。即合并成本为5895273425.94元。

至此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已直接持有 49819912 股 CBCH V 股份(占 CBCH V总股份的 100%),直接持有 510128903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即

814738083 股)的 62.61%),并通过直接持有 CBCH V 100%股份间接持有 250611469

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30.76%),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 760740372股 CBCH II 股份(约占 CBCH II 总股份的 93.37%)。

交易日 CBCH II 及 CBCH V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2405916.29 元,与收购对价的差额形成商誉5947679342.23元,体现在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

由于汇率调整,经外币报表折算,评估基准日 CBCH II 及 CBCH V 体现在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确认的商誉减值后净额为2754369428.87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金额为195506443.30元,全口径商誉金额为2949875872.17元。

(三)直接归属于资产组的可辨认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在建工程、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1.固定资产

纳入资产组组合范围的固定资产账面值为448528266.91元。

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按用途分为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机器设备主要-22-资产评估报告

为激光切割机、球囊成型机等生产线用设备;车辆主要为轿车商务车;电子设备主要

为办公电脑、空调、家具等。目前均正常使用中。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主要为公司位于新加坡、山东威海及荷兰希勒霍姆的三处厂房。主要为各地厂房办公室改造工程、装修、停车场等。所有房屋建筑物均正常使用。

房屋建筑物中账面净值金额合计222187729.38元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因银行借款抵押受限。截至评估基准日,以上房产均自用。

2.使用权资产

纳入资产组组合范围的使用权资产账面值为5847388.09元,主要为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

3.在建工程

纳入资产组组合范围的在建工程账面值为20181872.07元,主要为新加坡、山东威海的厂房和设备建设投资。

4.开发支出

纳入资产组组合范围的开发支出账面值为85743898.81元,为内部研发支出的临床试验项目等。

5.长期待摊费用

纳入资产组组合范围的长期待摊费用为198942.99元,主要为在上海租入办公场地的改良支出。

6.无形资产

纳入资产组组合范围的无形资产账面值为608820321.07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具体为向 Jurong Town Corporation 租赁的位于新加坡惹兰都康路36号土地(土地租赁面积为12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42年3月31日。该土地使用权因银行借款抵押受限。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主要为软件、专利、商标等。软件、专利及商标均正常使用。其中专利、商标详见企业管理层提供的申报清单。

其中资产组组合内各级公司所拥有的境内外专利、商标均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上述资产权利人均为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

-23-资产评估报告

(四)直接归属于资产组的可辨认资产情况

对应资产组账面价值已同步剔除 PPA 并购形成的可辨认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未摊销净值,资产账面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预测口径保持逻辑一致。

上述资产组各项可辨认资产及商誉经由委托人确定并与经审计机构确认的资产组范围一致。资产组的可辨认资产的账面金额系经过审计机构初步审计。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委托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所涉及的商誉减值测试提供价值参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相关规定,以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可回收价值。

可回收价值指评估对象在现有经营管理、使用安排和运营模式下,评估对象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之间较高者。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由委托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要求确定。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情况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3.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24-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评协[2020]37号);

12.《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号)。

(三)资产权属依据

1.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

2.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

3.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

4.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5.其他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四)取价依据

1.企业申报的资产组组合的可辨认资产明细表;

2.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3.企业提供的资产组组合对应的历史年度收入、成本、费用明细数据;

4.企业提供的行业分析资料及其管理层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措施等相关资料;

5.企业提供的经其管理层批准的未来经营现金流量预测数据;

6.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管理层提供的在手合同、订单及目标客户信息资料;

7.同花顺证券投资分析系统;

-25-资产评估报告

8.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五)其他参考资料

1.企业提供的基准日初步审计数据;

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证监会会计部2018年11月);(证券类项目适用);

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证券类项目

适用);

5.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资料;

6.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统计资料;

7.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六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的计量层次,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依次考虑以下途径确定:

(1)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通常情况下,作为企业持续在用的资产组不存在销售协议价格和对应的资产活跃-26-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时,较多情况下是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计算,即采用资产评估三种基本评估方法之一的市场法评估确定资产组的公允价值。

2.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即为资产评估三种基本评估方法之一的收益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此为依据计算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1.依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21条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关于评估对象和计量方法的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方法。

2.依据《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后续期间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

方法应与以前期间的保持一致,除非有证据显示变更新的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论更具代表性,或原有的评估方法不再适用。

我们注意到,该资产组以前的减值测试方法采用的是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算方法。

3.本次评估过程中,据查该资产组目前不存在类似的资产活跃市场,评估人员亦

无法取得同行业类似资产最近的交易价格。但是我们取得了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未来预测数据资料,在对预测数据的可靠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我们选用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方法对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计算。

(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评估模型

本次对资产组组合选用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基本公式为:

? ?? ?? × (1 + ?)P = + ??

?=1(1+?)

?(???)×1+??

其中: P: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

??:第 i年的税前现金流量;

-27-资产评估报告

r :税前折现率;

g :永续增长率;

A :初始营运资金,资产组对应的营运性流动资产-资产组对应的营运性流动负债

2.主要评估参数的选取:

(1)未来预测、收益期限的确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本次评估,企业管理层对资产组未来5年各年的现金流量进行了预测,并认为现有的管理模式、行业经验、销售渠道、产品更新能力等与商誉相关的其他可辨认资产

可以持续发挥作用,其他资产可以通过简单更新或追加的方式延长使用寿命,包含商誉的资产组预计5年后达到稳定并保持,实现永续经营。该财务预算得到了企业管理层批准。

(2)折现率的确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在资产减值测试中估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本次评估具体计算税前折现率时,我们先根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得出税后口径的折现率,然后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以便于与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基础相一致。

△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即股权期望报酬率和经所得税调整后的债权期望报酬率的加权平均值,基本公式为:

??=??×1??×??+??×??

其中:??:债权期望报酬率;

??:股权期望报酬率;

??: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权益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28-资产评估报告

?:为公司有效的所得税税率。

股权期望报酬率采用资本资产定价修正模型(CAPM)来确定,计算公式为:

??=??+??×??+?

式中:??:无风险利率;

??:市场风险溢价;

?:特定风险报酬率;

??: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

?

(1+(1??)×?)

式中:??为可比公司的剔除财务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D、E:分别为可比公司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

(2.1)无风险利率??的确定:无风险利率??的确定:本次测算按照主要销售国家

的收入占比对应的无风险利率取加权平均得到的无风险利率。公司为跨国企业,其产品在各地区均有生产、研发主体,未来公司产品主要在欧盟、中国地区及亚太地区销售,本次评估选取欧盟、中国市场及亚太地区的加权平均。

其中中国的无风险利率取机构统计的最新的十年期中国国债收益率均值计算,数据来源为中评协网上发布的、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CCDC)”提供的《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考虑到十年期国债收益每个工作日都有发布,为了避免短期市场情绪波动对取值的影响,结合本公司的技术规范,按照最新一个完整季度的均值计算,每季度更新一次。欧盟及亚太地区取同花顺公布的国债收益率:10年期统计数据。

-29-资产评估报告

(2.2)市场风险溢价(MRP,即?????)的计算:市场风险溢价是指投资者对与整体市场平均风险相同的股权投资所要求的预期超额收益,即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风险补偿。市场风险溢价通常可以利用市场的历史风险溢价数据进行测算。

公司为跨国企业,其产品在各地区均有生产、研发主体,未来公司产品主要在欧盟、中国地区及亚太地区销售,本次评估选取欧盟、中国市场及亚太地区按照收入占比对应的风险溢价取加权平均作为市场风险溢价 ERP。

其中中国的风险溢价取机构统计的数据,根据中国证券市场指数计算收益率。

欧盟区及亚太地区取机构统计的数据,结合 Aswath Damodara 的估值理论,采用对成熟市场的市场风险溢价调整的方法确定目标国家的市场风险溢价。基本公式为:

市场风险溢价国家 X=市场风险溢价成熟市场+国家风险补偿国家 X标准差

国家?股权

国家风险补偿国家 X=国家违约利差国家 X×标准差

国家?债券

(2.3)贝塔值(β系数)的确定:该系数是衡量委估企业相对于资本市场整体回报的风险溢价程度,也用来衡量个别股票受包括股市价格变动在内的整个经济环境影响程度的指标。由于委估企业目前为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难以直接对其测算出该系数指标值,故本次通过选定与委估企业处于同行业的可比上市公司于基准日的β系数(即βt )指标平均值作为参照。

综合考虑可比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在业务类型、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

行业竞争力、企业发展阶段等多方面的可比性,最终选择4家可比上市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提供商,我们在其金融数据终端查询到该 4家可比上市公司加权剔除财务杠杆调整平均βt 。

β系数数值选择标准如下:

标的指数选择:标普500

计算周期:周

时间范围:从20231231至20251231

收益率计算方法:对数收益率

剔除财务杠杆:按照市场价值比

D根据基准日的有息负债确定,E根据基准日的股票收盘价对应的市值。

-30-资产评估报告

最后得到评估对象权益资本预期风险系数的估计值βe。

(2.4)特定风险报酬率ε的确定:我们在综合考虑委估企业的风险特征、企业规

模、业务模式、所处经营阶段、核心竞争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依赖等因素及与所选

择的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后,主要依据评估人员的专业经验判断后确定。

(2.5)债权期望报酬率??的确定:债权期望报酬率参考企业的经营地区,选取中

国、欧洲、新加坡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

(2.6)资本结构的确定: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折现率独立于企业的资本结构以及为购买资产所采用的筹资方式、因为预期从资产中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独立于企业购买资产所采用的筹资方式。”本次采用可比公司资本结构。

依据国际会计准则 IAS36 BCZ85 列示,“理论上,只要税前折现率是以税后折现率为基础加以调整得出的,以反映未来纳税现金流量的时间和特定金额,采用税后折现率折现税后现金流量的结果与采用税前折现率折现税前现金流量的结果应当是相同的。”基于上述国际会计准则原则,本次通过对税后折现率(WACC)采用单变量求解的方法计算出税前折现率:

?????×(1+?)???+=??+??

×(1+?)

??

?=1(1+?)(???)×(1+?)?=1(1+?)

?

?(????)×(1+???)

式中:??:第 i年的税前现金流量;

r:税前折现率;

??? :第 i年的税后现金流量;

??:税后折现率。

(3)永续增长率的确定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本次评估过程中,对评估对象企业管理层提出的永续期间增长率为1.5%,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论证,认为该增长率并没有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具有其合理性。

-31-资产评估报告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我们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以及国家资产评估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实施了本项目的评估程序。整个评估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接受本项目委托后,即与委托人就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和评估对象范围、价值类型等问题进行了解并协商一致,订立评估合同,并编制本项目的评估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指导并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的申报工作,以及准备

资产评估所需的各项文件和资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根据本次项目整体时间安排,现场评估工作阶段是2026年3月23日-2026年4月5日。结合本次评估适用的评估方法,主要进行了以下现场程序工作:

1.对企业申报的评估范围内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相关资料的核实验证:

(1)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企业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商誉的形成过程、纳

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相关内部制度、经营状况、资产使用状态等情况;

(2)与执行审计的会计师就资产组组合的范围、商誉的金额等进行沟通并确认;

(3)对企业提供的可辨认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内容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会计师

进行沟通确认,资产组的确定是否合理;并对资产组涉及的资产进行现场勘察和抽查盘点;

(4)查阅收集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对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

进行查验,核实资产权属情况。统计瑕疵资产情况,请被评估企业核实并确认这些资产权属是否属于企业、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5)对设备类资产,了解管理制度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设备的维护、改建、扩建情况,查阅并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合同文件等;

2.了解企业历史经营情况,通过分析企业过去、现状以及所在行业情况,判断企

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的发展趋势。主要工作如下:

(1)了解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

-32-资产评估报告

(2)核实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考虑了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协同效应;

(3)与委托人、评估对象企业管理层就资产组未来经营现金流量的预测结果情况、预测基础资料以及主要假设进行沟通和交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分析判断。

(4)对评估对象资产组组合于评估基准日是否存在销售协议、活跃市场以及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调查了解。

(三)评估结论汇总阶段

对现场评估调查阶段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地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选定评估方法,选取正确的计算公式和合理的评估参数形成初步估算成果;并在确认评估资产范围中没有发生重复评估和遗漏评估的情况下,汇总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并进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分析。

(四)编制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人就初步评估报告内容沟通交换意见,并在全面考虑相关意见沟通情况后,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履行完毕公司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程序后向委托人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本项目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和使用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基本假设

1.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

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2.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

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

-33-资产评估报告

的资产使用用途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假定被评估范围内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假设被评估对象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资源条件下,在可预见的未来经营期限内,其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合法地按其现状持续经营下去,其经营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一般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对象企业所在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政策等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亦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影响。

2.本次评估没有考虑评估对象资产组及其资产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

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3.假设评估对象所在地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财税政策

无重大变化,信贷政策、利率、汇率等金融政策基本稳定。

4.假设委托人、评估对象企业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应提

供未提供、资产评估师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

瑕疵事项、或有事项。

5.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

以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所在地有效价格为依据。

6.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现在及将来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三)收益法评估假设

1.评估对象企业目前及未来的管理层合法合规、勤勉尽职地履行其经营管理职能,

不会出现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或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

-34-资产评估报告

2.未来预测期内评估对象企业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相对稳定,不会出现

影响企业经营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变动事项。

3.被评估企业各项业务相关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后能顺利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持续有效。

4.被评估对象企业于评估基准日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在重要性方面保持一致。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对象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名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我们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本报告所述之评估目的、评估假设与限制条件下,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的评估结论如下:

(一)评估结论

经过评估,在委托人及评估对象单位管理层批准的包含商誉资产组的未来经营规划能落实和本报告所列评估假设成立的前提下,委估的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不低于人民币433700.00万元(取整至百万),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亿叁仟柒佰万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

7.0288元,折算后为美元61700.00万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上述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使用有效。

(二)有关评估结论的其他说明评估对象未来实际经营情况若与委托人及评估对象管理层批准的未来经营规划发生偏差,且委托人及评估对象管理层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是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达预期要求,导致未来经营规划最终无法落实,本次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将-35-资产评估报告

会失效。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进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截止评估基准日,资产组内部分公司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因银行借款质押等原因受限,具体受限资产如下:

项目期末账面价值(人民币)受限原因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222187729.38银行借款抵押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8329550.43银行借款抵押

合计240517279.81

除上述事项,评估人员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评估对象企业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

(二)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我们未发现评估对象企业发生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委托人与评估对象企业亦未通过有效方式明确告知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三)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

明: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申报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为准,未考虑委托人所提供

的资产组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2.资产评估师获得的经委托人、评估对象企业管理层批准的资产组组合对应的未

来预测经营现金流量,是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形成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资产组组合对应的未来预测经营现金流量结合相关预测基础资料、主要假设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分析、判断后予以使用。资产评估师的职责是对评估对象资产(或组合)的可回收价值发表意见,不应被视为对其未来预测经营现金流量的可实现性进行保证。

-36-资产评估报告

3.本次在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时,我们未考虑部分资产的评估增值额对

于所得税的影响。

4.本评估报告仅为委托人合同约定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评估目的服务,不构成对市

场其他投资人的相关标的投资建议或决策建议。

除以上所述之外,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特殊事项。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结论仅供委托人分析相关商誉于评估基准日是否存在减值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委托人在使用评估报告结论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在编制相关财务报告过程中正确理解评估报告。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

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

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对被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用途,如被出示给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或是通过

其他途径掌握本报告的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不因本报告而提供进一步的咨询,亦不提供证词、出席法庭或其他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聆讯,并保留向非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追究由此造成损失的权利。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

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本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后,并征得本评估机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是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本评估报告日为2026年4月27日。

-37-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字资产评估师郑朱俊葛捷怡资产评估报告日2026年4月27日

-38-资产评估报告

附件资产评估报告报告附件

项目名称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合并 CB Cardio Holdings II Limited 及

CB Cardio Holdings V Limited 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

报告编号序号附件名称

1.委托人和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资产组组合所在企业评估基准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

3.资产组组合相关的其他权利证明

4.评估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承诺函

5.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7.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质证明资料

8.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9.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10.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11.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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