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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3 查看全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周以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2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在参会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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