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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83证券简称:合众思壮公告编号:2024-012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关于召开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增加提案暨补充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兴港大厦 A 塔 12 楼会议室。

5、主持人:因董事长于近日离职,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辞职报告自

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董事朱兴旺为会议主持人。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

2083271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386%。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69361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69%。

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共2人)

代表股份2060088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82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1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3131%。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

2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06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821%;反对21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5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4284%;反对212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5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208305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8%;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14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曹管、高子茜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主持人推荐函。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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