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健全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期货、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1(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
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及
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审议权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审议权限
公司进行期货、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权限
公司所有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未达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由投资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
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并跟踪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加强风险识别与控制,监督过程实施,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
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项目时,
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及期货、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
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发生其他
重大变化时,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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