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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83证券简称:合众思壮公告编号:2026-013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

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9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兴港大厦 A塔 12楼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45人,代表股份

2082927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340%。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644人,代表股份6901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322%。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东共6人)

代表股份2031919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450%。

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1人,代表股份5100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6890%。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刘晓琴、郝青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9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8.5263%;反对62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9860%;弃权1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4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099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8.5263%;反对62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8.9860%;弃权17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4877%。

本次会议的参会股东兴慧电子回避表决。

议案2.00关于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43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8.4880%;反对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4691%;弃权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24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3687%;反对30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4.3359%;弃权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2953%。

本次会议的参会股东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形。

2议案3.00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河南航空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8498%;反对303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3.9578%;弃权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56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54.8498%;反对303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43.9578%;弃权8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924%。

本次会议的参会股东兴慧电子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刘晓琴、郝青青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十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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