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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精密: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84证券简称:东山精密公告编号:2025-057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会议”)于2025年8月5日发出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1日下午14:00开始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8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54人,代表股份955384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41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610619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49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42人,代表股份344764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91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47人,代表股份344771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91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42人,代表股份344764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9144%。

2、公司董监高出席本次股东会。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情况

1.00关于投资建设高端印制电路板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205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13%;

反对1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7%;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592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81%;

反对1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08%;弃权

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111%。

2.00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097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00%;

反对2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2%;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85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9%;反对22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42%;弃权

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189%。

3.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087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90%;

反对1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89%;弃权

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75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40%;

反对1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25%;弃权

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335%。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3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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