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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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94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东山精密召开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东山精密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东山精密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00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88164324股均为截至2025年12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山精密股东。东山精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东山精密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2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01 为 Dragon Electronix Holdings Inc.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20 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13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7%;反对2714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7%;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2 为 Hong Kong Dongshan Holding Limited 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12.7 亿
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16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9%;反对2711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4%;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3 为 Multek Group (Hong Kong) Limited 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70 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16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9%;反对2711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44%;弃权36600股(其中,
3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4为超维微电子(盐城)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18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21%;反对2699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2%;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5为牧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01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5%;反对27042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7%;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6为苏州艾福电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0.5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00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3%;反对2705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8%;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7为苏州诚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0.5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01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4%;反对2704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7%;弃权58200股(其中,
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8为苏州永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399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3%;反对2706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9%;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9为盐城东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4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06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9%;反对2704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7%;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10为盐城东山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6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06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9%;反对2704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7%;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11为晶端显示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02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5%;反对2703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6%;弃权57700股(其中,
5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12 为 GROUPE MECANIQUE DECOUPAGE S.A.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5 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398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1%;反对2704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7%;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13 为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Cayman) Limited 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10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397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1%;反对2705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8%;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14为苏州腾冉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0.3亿元
表决情况:同意985401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04%;反对2704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7%;弃权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68905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11%;反6对1223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8%;弃权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87819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反对2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5%;弃权5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7(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94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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