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战略和
ESG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补足。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愿景、战略规划与目标、方针政策,以及
ESG 相关风险机遇与重大事项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重要事项执行进展和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七)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若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