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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精密: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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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105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东山精密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东山精密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东山精密股东和授权代表共86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66334258股均为截至2025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山精密股东。东山精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东山精密第六届董事会和第六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

2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1514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66%;反对291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7%;弃权45290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797%。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5868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1%;反对296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1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4%。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65865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97%;反对284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7%;弃权18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7%。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5810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14%;反对337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7%;弃权1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

(五)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表决情况:同意665878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6%;反对238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8%;弃权2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3940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00%;反对12210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325%;弃权1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0123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7499%;反对30781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672%;弃权51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9%。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5815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405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9%;弃权1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

(九)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5833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8%;反对317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6%;弃权18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49638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3%;反对12877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3%;弃权82700股(其中,

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5(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105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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