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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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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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43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东山精密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东山精密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东山精密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15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44665611股均为截至2025年10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山精密股东。东山精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东山精密第六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2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400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545%;反对30142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908%;弃权5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18335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28%;反对262953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36%;弃权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
2.0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18363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57%;反对26277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17%;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2.0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18367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62%;反3对26272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11%;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2.0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18386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82%;反对26261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800%;弃权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2.0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918382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178%;反对26260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799%;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10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反对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4.01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
4过。
4.02股票发行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3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4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4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5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944595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3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
5过。
4.06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44600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7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944599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8发售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944599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4.09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944594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
6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02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3%;反对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04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公司 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05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0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3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03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H股发行及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478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反对16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弃权2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609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十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 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94460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26700股(其中,因
8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12.02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9446032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2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12.0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表决情况:同意944597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7%;弃权32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9068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903%;反对25128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600%;弃权4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7%。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4465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8%;反对3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1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6%。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4377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09%;反对8889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10%;弃权1399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10(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43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司慧张亘
二○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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