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5证券简称:大北农公告编号:2025-11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19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新园
行政楼104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根伙先生
1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58人,代表股份
9959951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89%。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934449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1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155人,代表股份61545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5人,代表股份
61545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9%。
3.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同意975436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58%;
反对1915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3%;弃权
1402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86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955%;反对1915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1249%;弃权1402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95%。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947055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64%;
反对4750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00%;弃权
14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6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828%;反对47509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1936%;弃权14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36%。
3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947069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78%;
反对47540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32%;弃权
1384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0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052%;反对47540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2451%;弃权1384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98%。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同意975112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33%;
反对1948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7%;弃权
13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62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696%;反对1948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6661%;弃权13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3%。
4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946871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79%;
反对4756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6%;弃权
1559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5%。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21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28%;反对47564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2837%;弃权15592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4%。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49225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042%;
反对4538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67%;弃权
1385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1%。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75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75%;反对45384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7419%;弃权138517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7%。
3.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5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张立忠先生已回避表决。
同意970696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99%;
反对23693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9%;弃权
16048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246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941%;反对23693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4982%;弃权16048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76%。
4.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框架协议暨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与本议案相关联的股东张立忠先生、邵丽君女士已回避表决。
同意975136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68%;
反对19227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5%;弃权
1620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7%。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697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1261%;反对19227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2409%;弃权16205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2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1%。
6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张晓庆、刘皑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晓庆、刘皑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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