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11号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0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19号院大北农凤凰
国际创新园行政楼104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合肥·昆明·南京·武汉·郑州·香港
www.tylaw.com.cn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4日召开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3月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通知文件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0日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19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
新园行政楼104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张立忠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374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42386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3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9945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5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36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2931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8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37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56868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253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29%;反对6543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4%;
弃权1441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7701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1151%;反对6543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224%;弃权144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6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陈惠燕
______________杨曦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