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报工作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接受独立董事的监督。
独立董事工作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年度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在年报审计会计师进场前,公司财务总监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包括会计
师事务所及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
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六条在年报审计会计师进场后,独立董事应及时与
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七条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应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至少安排一次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与交流,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沟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
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
事会召开的程序是否合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程序不合规或文件不足以做出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会议文件或延期召开年度董事会的意见,公司应尊重独立董事意见并执行。如独立董事未出席年度董事会,公司应当在年度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
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独立性自查;
(三)年报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如存在异议,出具书面异议意见或专项说明;
(六)依法需要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
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亦同。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