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2026)天(蓉)意字第08号致: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2026年3月27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
西段61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邓敏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8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2751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95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0196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94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37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554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528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7532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11%;反对2909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5%;弃权88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30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31%;反对290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2%;弃权88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748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95%;反对2909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5%;弃权93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255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674%;反对2909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2%;弃权93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4股份总数的0.287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18955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39%;反对3756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0%;弃权39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733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12%;反对3756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89%;弃权390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5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744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2%;反对2913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28%;弃权93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21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548%;反对2913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5%;弃权9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202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742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77%;反对2913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028%;弃权95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19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96%;反对2913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5%;弃权95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733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49%;反对2931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82%;弃权86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510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22%;反对293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3%;弃权86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6年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662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30%;反对2910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7%;弃权178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40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48%;反对2910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67%;弃权178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5%。
6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刘斌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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