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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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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 --%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相关公司”)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委员会

的执行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内部审计制度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审计监察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并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间接妨碍、阻挠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对于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

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记录、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

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请示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暂时予以封存。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制定项目审计方案

(一)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所包括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的安排;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审计方案,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被

审计单位及部门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及分工,审计起止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发起内部审计流程;

(四)审计项目负责人指导及监督项目审计实施过程,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适时优化审计方案。

第十七条发出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制度

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进行人员的分工安排成立内审小组,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召开审计启动会

向被审计单位领导或领导委托代理人就审计事项做审前说明,明确审计范围及审计内容,明确审计资料提供责任人,明确配合审计工作的联络或协调人。

第十九条收集及整理审计资料

(一)依据被审计单位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载明内容,收集审计资料并检查审计资料是否满足审计工作要求;

(二)梳理审计资料内容,修正、完善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根据项目审计实施情况补充修正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清单。

第二十条实施审计

(一)依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访谈内容(如有)优化项目审计方案,完善审计工作底稿;

(二)根据项目审计方案及审计计划,实施现场审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

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监督审计实施过程、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三)审计项目负责人在检查已实施的工作时应当关注: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审计工作是否实现了审计目标,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项目组应当关注相关公司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类似问题。

第二十一条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沟通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汇总的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单位逐一沟通

审计发现,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内部讨论;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写完成后发送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三)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

告向审计部门出具书面或口头反馈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出具审计报告并汇报,跟踪审计问题整改

(一)内部审计人员将沟通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发送至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相关领导及人员正式汇报审计报告;

(二)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接收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三)内部审计人员跟踪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并进行效果评价;

(四)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等事项,审计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

移送监察或人力资源等部门查处,并跟进事项后续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存档与保管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报告进行分类整理,完成审计报告的存档;

(二)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报告应经审计部

门负责人或者其主管副总裁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

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

关上级主管领导责令改正,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内部审计制度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接受审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规或者公司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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