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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4 00:00 查看全文

维信诺 --%

证券代码:002387证券简称:维信诺公告编号:2026-01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3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3日(星期二)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6年2月3日上午9:15至2026年2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年2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 10号和盈中心 C座 3A 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616人,代表

股份5815757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3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4人,代表股份

154225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45%。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13人,代表股份22495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3人,代表股份2249510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4%。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01《内部控制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367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69%;

反对1394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8%;弃权

263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373%;反对1394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1.9902%;弃权2637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5%。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2《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7023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78%;

反对1428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65%;弃权265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108%;反对14286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3.5101%;弃权2652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1%。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1.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89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61%;

反对94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1%;弃权

266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818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813%;反对94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8342%;弃权2664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5%。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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