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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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66号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11月18日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
1栋 306A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代表60204563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11.788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贵公司3615700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0.708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13名,代表贵公司15938862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3.121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计213名,代表贵公司15938862股股份,占贵公司总股本的3.12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224人,代表贵公司76143425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14.9097%。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554562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3.8290%。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会议,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2项。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6143425股;同意756379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弃权4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190490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49%;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1%;弃权41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2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6143425股;同意75640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9%;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4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19051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57%;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6%;弃权4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8%。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6143425股;同意75638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3%;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弃权4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19049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8%;弃权4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8%。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6143425股;同意75638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63%;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弃权4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19049162股,占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5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8%;弃权4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8%。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755955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04%;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弃权45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7%。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19006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1%;反对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8%;弃权45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1%。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75640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9%;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4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19051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57%;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6%;弃权4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8%。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756400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89%;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2%;弃权41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9554562股;同意190511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57%;反对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6%;弃权4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8%。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