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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ST新亚 --%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

(七)提名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现有资料、信息不影响作出独立判断、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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