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4年度,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
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积极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按照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范监事会日常监督和议事行为,有效的发挥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将监事会在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会议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届次议案时间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4月四次会议《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29日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2024年7月次(临时)会议股票的议案》17日
《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2024年8月3《关于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次会议29日股票的议案》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2024年10月
4《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次会议29日
5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2024年12月次(临时)会议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13日《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有关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遵守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2024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客观公正,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四)对担保事项的意见
目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取得一定的融资保障现有业务的顺利持续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为上述融资需求提供相互担保,有利于降低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成本,并进而促进其业务开展。本次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规,会计处理的方法依据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使公司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六)对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公司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程
序、依据、回购注销数量及价格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八)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意见公司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29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已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九)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充分、恰当,已履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并严格执行该制度,及时登记并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内幕交易,维护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认为:报告期,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忠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2025年工作规划
2025年,公司监事会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督管理公司规范运作,尤其是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其次,将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更好的履行公司赋予的权利。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