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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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37 号
致: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中
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4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76237467股。
2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318487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18980股。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2.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
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54757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09%;反对70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1%;弃权5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3法律意见书
同意18886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34%;反对70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96%;弃权5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0%。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5523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5%;反对68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9%;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934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62%;反对68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71%;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7%。
3.《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755102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61%;反对70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2%;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921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90%;反对70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43%;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7%。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54815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85%;反对7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6%;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4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892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529%;反对72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6%;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4846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54%;反对
135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7%;弃权32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257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06%;反对13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130%;弃权3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4%。
6.《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754772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29%;反对72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2%;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888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10%;反对72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85%;弃权3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5%。
7.《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同意74940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83%;反对
122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4%;弃权734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3513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975%;反对122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89%;弃权7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6%。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69636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529%;反对
226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30%;弃权81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69636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529%;反对22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30%;弃权8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2%。
9.《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38861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58%;反对
226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9%;弃权818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72973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332%;反对226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11.5504%;弃权8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3%。
10.《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74906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38%;反对7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7%;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5630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60%;反对7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18%;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
1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50303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67%;反对
118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3%;弃权18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8441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66%;反对118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503%;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1%。
相关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7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TCYJS2025H0837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5月21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姚钰
签署:
承办律师:沈棋燕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