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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9-23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1113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90125680000

名 称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王伟华:

近期,我局在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重大债务和公司为子公司前述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前述债务涉及的重大诉讼纠纷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伟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伟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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