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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彩虹: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389证券简称:航天彩虹公告编号:2025-018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17号北京浦金凯航国际大酒

店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1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梅晓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47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1070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0.6107%。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7日,公司总股本为993609682股,

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6013081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数为987596601股。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79725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49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6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1344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3%。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6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354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2(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9272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8%;反对164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4%;弃权1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95569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5821%;反对票为16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6892%;弃权票为1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7286%。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9271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14%;反对16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1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95555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5756%;反对票为16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6958%;弃权票为1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7286%。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9860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5%;反对2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弃权9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20145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4.3375%;反对票为2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1337%;弃权票为9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4.5288%。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286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2%;反对165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1%;弃权12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9570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6468%;反对票为165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7585%;弃权票为1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594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84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128%;反对7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1%;弃权97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3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9584865股,占出席会议

4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7128%;反对票为7974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3.7341%;弃权票为9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4.5531%。

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台州市金投航天有限公司回避该项议案的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9215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5%;反对34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弃权15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9499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3143%;反对票为3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6081%;弃权票为15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077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104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9%;反对18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9%;弃权1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9388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7945%;反对票为180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4492%;弃权票为161500股,占出席

5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7563%。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100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9%;反对180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8%;弃权1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9385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0.7771%;反对票为18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4666%;弃权票为16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7563%。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171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7%;反对3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弃权158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19456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1.1101%;反对票为3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4625%;弃权票为158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4275%。

6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度股东

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彩虹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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