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预防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商业贿赂,强化公司治理的长效预警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树立廉洁、勤勉、敬业的工作作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禁止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
禁止公司员工和相关人员,以及以公司名义或为公司合法权益开展业务的商业伙伴,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交易对方的员工以及其他可能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主体和个人,以实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禁止公司内部员工接受商业贿赂。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条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
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等各种名义直
接或间接提供、承诺、给付、索取或收受现金、有价物或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公司的任何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贿赂或反向贿赂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收受、索
取任何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营活动中收受或给予交易对方财
物、财产性利益;
(四)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达成商品购销目的,或者
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回扣;
(五)在招投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索取、非法收受投标人、承包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六)在生产、采购、销售等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接受或向客
户、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活动;
(七)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其他利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贿赂、收受贿赂行为。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第六条对于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及客户要求通过公平竞争获取项目。
第七条公司的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借款、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分工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领导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督促管理层建立
和完善公司的反商业贿赂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商业贿赂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应组建廉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九条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组员包括总经理、内审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条公司内审部门是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的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受理、登记相关商业贿赂的举报工作;
(二)组织商业贿赂案件的调查;
(三)对商业贿赂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其他反商业贿赂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商业贿赂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贿赂腐
败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位、本部门反贿赂反腐败反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商业贿赂的
企业文化环境:
(一)公司董事、管理层应当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反商业贿赂政策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
式进行有效公布,帮助员工树立讲究诚信道德、杜绝商业贿赂的正确价值观;
(三)为员工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帮助员工正
确识别商业贿赂行为,妥善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正当利益的诱惑;
(四)将公司倡导遵纪守法和诚信道德的价值观以适当形式告知
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相关方,如公司客户、供应商和股东等,传递公司反商业贿赂的理念及相关要求;
(五)鼓励员工及相关方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匿名或实名举报;
(六)和董事、员工签署《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第十四条公司应结合各项商业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评估、识
别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风险较高的领域和环节,针对性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章商业贿赂案件受理、调查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员工及知悉案件情况的社会各方通过电话、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向公司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内审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依程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处理对象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经核查发现确有新证据、新情
况可能导致原处理意见有误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内审部门,并由内审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形成处理意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发现商业贿赂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由此给公司业务及声誉等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条经调查确认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扣减薪酬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采取降职、撤销职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处理措施。
公司可视需要将处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理:主动交代违规
违纪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检举揭发他人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理:强迫、唆使、威胁利用他人违规违纪的;拒不改正错误、拒不赔偿经济损失或退赔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违纪所得的;多次违规违纪的。
第二十三条商业贿赂数额巨大的,公司保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