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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制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的管理,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且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已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一)根据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原则上响应时间不少于10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

以对符合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由审计委员会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同意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形成肯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决定,批准同意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书》。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

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

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将满足选聘文

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公司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将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四)公司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双方权利义务、保密条款、信息安全条款、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

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或《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行为。

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条如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九条所述情形,会计

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除前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

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当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公告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

计委员会对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年

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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