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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8日14时00分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

区文昌东路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1名,代表股份2904730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485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3748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5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37304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88%。

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37437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33%。

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37400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1%。

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37989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4159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05%。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7465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893%。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7897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92%。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120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42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周源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俞凯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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