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涉及的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京信评报字(2026)第519号
(共一册,第一册)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1142020031202600442
合同编号: BJBM2026-199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京信评报字(2026)第519号
报告名称: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涉及的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1,510,829,400.00元
评估报告日: 2026年05月09日
评估机构名称: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万晓克 (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编号:42020048庄华 (资产评估师)×正式会员编号:11100362
万晓克、庄华已实名认可
(可扫描二维码查询备案业务信息)
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目录
声明 1
摘要. 2
第一章 基本情况 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4
二、评估目的 14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5
四、价值类型 17
五、评估基准日 17
第二章 评估依据 17
一、经济行为依据 17
二、法律法规依据 17
三、评估准则依据 18
四、资产权属依据 19
五、取价依据 19
第三章 评估方法 20
第一节 收益法 20
一、评估技术思路 21
二、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 21
三、有息债务 22
四、非经营性资产 22
五、非经营性负债 22
六、溢余资产 23
第二节 市场法 23
二、价值乘数的选择. .23
三、市场法的计算公式及各项参数 23
第四章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4
一、进行前期调查 24
二、编制评估计划 24
三、进行现场调查 24
四、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25
五、展开评定估算 25
六、形成评估结论 25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26
第五章 评估假设. 26
一、本次评估采用的假设 26
二、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7
第六章 评估结论 27
一、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 27
二、评估结果的分析与选择. 28
三、评估结论 28
第七章 特别事项说明. 29
第八章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1
第九章 资产评估报告日及其他. 3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34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以下简称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出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被评估单位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涉及的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京信评报字(2026)第519号
摘要
重要提示
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涉及的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此次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为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该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
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通常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在评估中,我们对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性文件、财务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了核实,还实施了其他的必要程序。
在对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后,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经评估,在上述评估目的下,在持续经营等假设条件下,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34,371.72万元,评估值人民币151,082.94万元,增值额为人民币116,711.22万元,增值率 339.56%。
实施本评估项目之经济行为而使用上述评估结论将涉及到股东部分权益的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
本评估结论并未考虑由于控股权与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本评估结论并未考虑股权流动性的影响。
本摘要仅用于上述评估目的,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止。但在此期间,若遇评估对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本评估结论即失效。
本摘要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涉及的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京信评报字(2026)第519号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涉及的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章 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企业名称: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626717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票代码:002392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伟
注册资本:119049.0839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0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陶瓷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保温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旅客票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创锂能”)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润西区先进制造业产业集聚区科技一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注册资本:贰仟零柒拾肆万玖仟零肆拾圆整
成立时间:2016年5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3XA4R26K
经营范围:锂电材料与电池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应用、经营和推广;锂离子电池用硅碳负极、人造石墨负极和复合负极材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1、历史沿革
(1)公司成立
2016年5月24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成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河南中联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50%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0 50%
合计 1,000.00 500.00 100%
(2)第一次股权结构变更
2017年02月07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召开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河南中联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出资额原价出让其所持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给陈志强、付万群、高贵华、贺霄飞、王孟光五人共计(大写)伍佰万元(¥5,000,000.00),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变更股权后,原股东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资不变;原股东河南中联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变更为0万元,不再是公司股东。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0 50%
陈志强 300.00 300.00 30%
付万群 50.00 50.00 5%
高贵华 50.00 50.00 5%
贺霄飞 50.00 50.00 5%
王孟光 50.00 50.00 5%
合计 1,000.00 500.00 100%
(3)第二次股权结构变更
2017年4月20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召开第二次全体股东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陈志强以出资额原价出让其所持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给孙建科共计(大写)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00)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50%
孙建科 150.00 150.00 15%
陈志强 150.00 150.00 15%
付万群 50.00 50.00 5%
高贵华 50.00 50.00 5%
贺霄飞 50.00 50.00 5%
王孟光 50.00 50.00 5%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
(4)第三次股权结构变更
2017年12月3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召开第二次全体股东会议,经全体股东表决一致同意,股东付万群以出资额原价出让其所持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给陈志强共计(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50%
孙建科 150.00 150.00 15%
陈志强 200.00 200.00 20%
高贵华 50.00 50.00 5%
贺霄飞 50.00 50.00 5%
王孟光 50.00 50.00 5%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
(5)第一次增资
2018年3月16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召开第二次全体股东会议,会议同意: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人民币壹任叁佰伍拾万元(¥13,500,000.00)对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入股,占有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13.5%的股权;同意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人民币壹任陆佰伍拾万元(¥16,500,000.00)对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入股,占有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16.5%的股权。本次增资入股完成后,公司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35%
陈志强 200.00 200.00 14%
孙建科 150.00 150.00 10.5%
高贵华 50.00 50.00 3.5%
贺霄飞 50.00 50.00 3.5%
王孟光 50.00 50.00 3.5%
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3.00 193.00 13.5%
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6.00 236.00 16.5%
合计 1,429.00 1,429.00 100%
(6)第二次增资
2021年8月10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429万元变更为1587.7778万元,洛阳联创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壹万壹仟壹佰壹拾壹元(¥11,111,11.00)对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入股,占有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
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31.491%
陈志强 200.00 200.00 12.596%
孙建科 150.00 150.00 9.447%
高贵华 50.00 50.00 3.149%
贺霄飞 50.00 50.00 3.149%
王孟光 50.00 50.00 3.149%
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3.00 193.00 12.155%
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6.00 236.00 14.864%
洛阳联创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8.7778 0 10.000%
合计 1,587.7778 1,429.00 100.000%
(7)第三次增资
在2018年1月份,由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仁达隆华)和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联荣科),分别对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1350万元(占股比13.5%)和1650万元(占股比16.5%),其中仁达隆华实际增加注册资本192.8571万元(剩余1157.142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中联荣科实际增加注册资本235.7143万元(剩余1414.285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工商变更中,由于增资金额单位未精确到“元”,而是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致使仁达隆华出资额为193万元、中联荣科出资额为236万元,导致2021年8月工商系统上的注册资本(1587.7778万元)与实际注册资本(1587.3016万元)存在4762元的误差。
2021年12月9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召开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同意: (1)同意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由193万元变更为192.8571万元,资本公积由1157万元变更为1157.1429万元;(2)同意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由236万元变更为235.7143万元,资本公积由1414万元变更为1414.2857万元;(3)同意洛阳联创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由158.7778万元变更为158.7302万元,资本公积由952.3333万元变更为952.3809万元;(4)同意股东陈志强、王孟光、高贵华、贺霄飞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瑞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孙建华;(5)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587.3016万元变更为1763.668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瑞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建华认缴。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28.350%
陈志强 164.7266 164.7266 9.340%
孙建科 150.00 150.00 8.505%
高贵华 32.3633 32.3633 1.835%
贺霄飞 32.3633 32.3633 1.835%
王孟光 32.3633 32.3633 1.835%
孙建华 17.6367 17.6367 1.000%
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2.8571 192.8571 10.935%
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0776 218.0776 12.365%
洛阳联创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8.7302 0 9.0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瑞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4.5503 264.5503 15.000%
合计 1763.6684 1,604.9382 100.000%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8)第四次股权结构变更
2024年2月6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股东洛阳联创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0.4%的股权共计7.0547万元认缴出资额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28.350%
陈志强 164.7266 164.7266 9.340%
孙建科 150.00 150.00 8.505%
高贵华 32.3633 32.3633 1.835%
贺霄飞 32.3633 32.3633 1.835%
王孟光 32.3633 32.3633 1.835%
孙建华 17.6367 17.6367 1.000%
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2.8571 192.8571 10.935%
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0776 218.0776 12.365%
洛阳联创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1.6755 60.00 8.6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瑞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64.5503 264.5503 15.000%
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547 0 0.400%
合计 1763.6684 1,664.9382 100.000%
(9)第四次增资
2024年3月7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1、公司注册资本由1763.6684万元变更为2074.9040万元;2、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投前估值127500万元(壹拾贰亿柒任伍佰万元)增资15000万元(壹亿伍仟万元),其中注册资本207.4904万元,资本公积14792.5096万元,增资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的股份;3、同意赵继增对公司以投前估值127500万元(壹拾贰亿柒任伍佰万元)增资7500万元(柒仟
伍佰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3.7452万元,资本公积7396.2548万元,增资后赵继增持有公司5%的股份。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24.0975%
陈志强 164.7266 164.7266 7.9390%
孙建科 150.00 150.00 7.2293%
高贵华 32.3633 32.3633 1.5597%
贺霄飞 32.3633 32.3633 1.5597%
王孟光 32.3633 32.3633 1.5597%
孙建华 17.6367 17.6367 0.8500%
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2.8571 192.8571 9.2947%
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0776 218.0776 10.5103%
洛阳联创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1.6755 60.00 7.31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瑞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4.5503 264.5503 12.7500%
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547 0 0.3400%
赵继增 103.7452 103.7452 5.0000%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7.4904 207.4904 10.0000%
合计 2074.9040 1976.1738 100.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无变化。
2、组织架构图
3、主要资产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日期 持股比例(%) 投资成本 账面价值
1 洛阳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1/11/02 100.00 20,000,000.00 20,000,000.00
2 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 2024/07/31 100.00 155,000,000.00 155,000,000.00
3 宜昌联创和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2025/05/28 100.00 30,000,000.00 30,000,000.00
合计 205,000,000.00
3.1公司名称:洛阳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新纵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1年9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9K8A7R8Q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股权结构
截止基准日,洛阳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000.00 2,000.00 100%
合计 2,000.00 2,000.00 100%
3.2公司名称: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义马煤化工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年3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3X7DGD4W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股权结构
截止基准日,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00 1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100%
3.3公司名称:宜昌联创和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北苑管理区发展大道57-5号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贺霄飞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5年3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EET2T54B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股权结构
截止基准日,宜昌联创和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 3,000.00 100%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
3.4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纳入评估范围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其中原材料主要包含氧化亚硅、酚醛树脂A60HC1、酚醛树脂R70C1等,账面价值为1,703,455.84元;产成品(库存商品)主要包含硅氧负极LC1676D、硅氧负极LC1675D-1等,账面价
值为3,430,085.14元;在产品主要包含硅氧负极LC1676D、氧化亚硅等,账面价值为4,443,436.66元。
固定资产主要包含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中机器设备账面原值28,965,075.38元,账面净值19,427,129.37元,主要包括激光粒度分析仪、气流磨2#等;运输设备账面原值26,539.82元,账面净值8,341.14元,主要包括北方永盛电动三轮车YS2200DZH-2、电子叉车秤等;电子设备账面原值835,460.05元,账面净值137,268.46元,主要包括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在建工程为设备安装工程,主要包括炭化设备、连续炉设备平台项目,账面价值为1,019,592.20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发现委估对象存在租赁、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4、公司简介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4日,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润西区,是一家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由前军工科研院所材料专家创建,专注于高性能硅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用硅碳负极、人造石墨负极等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三家全资子公司,公司简介及定位如下:
(1)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
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公司位于义马市煤化工产业区东区,是“三门峡市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
义马瑞能于2025年上半年启动5万吨酚醛树脂产能改建和新增5万吨酚醛树脂产能,同时对产线进一步延伸最终产出2万吨酚醛树脂碳的项目立项,义马瑞能于2025年6月完成可研,目前正在推进安评、环评、能评等工作。现场访谈了解,改建项目处于安装调试阶段,扩建项目预计于2026年5月开工,2026年9月投产验收,完成后将作为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酚醛树脂碳的上游原料供应商。
(2)洛阳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并销售设备。作为其关联单位的主要设备供应商,未来将作为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多孔碳的上游原料供应商。
(3)宜昌联创和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宜昌联创和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公司位于湖北省宜昌市。未来随着公司硅碳业务的顺利推进,宣昌联创和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将作为公司硅碳负极材
料成品(沉硅、包覆)生产基地。目前该项目环评、能评、安评已经获得,目前处于建设期。
5、近年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
资产负债表 (合并)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7,246.99 21,963.38 14,586.54
非流动资产 4,821.13 14,692.50 19,103.45
资产总计 12,068.12 36,655.88 33,689.99
流动负债 1,038.55 3,370.42 720.68
非流动负债 0.00 0.00 0.00
负债总计 1,038.55 3,370.42 720.68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11,029.57 33,285.47 32,969.31
利润表 (合并)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营业收入 2,441.21 6,423.32 4,579.42
营业成本 2,079.10 5,085.00 3,501.00
营业利润 -1,453.50 -59.70 -1,768.92
利润总额 -1,421.42 -410.76 -1,469.09
净利润 -1,421.42 -410.76 -1,469.09
2023-2025年财务报表数据由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报。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截至评估基准日,委托人持有被评估单位10%股权。
(四)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1、资产评估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未约定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评估目的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为此,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为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为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及流动负债。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账面价值为35,028.37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656.66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4,371.72万元。
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其账面价值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12,440.76
非流动资产 22,587.62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20,500.00
固定资产 1,957.27
在建工程 101.96
长期待摊费用 28.38
资产总计 35,028.37
流动负债 656.66
非流动负债 -
负债合计 656.66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34,371.72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业经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洛信德会事年报字(2026)第04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主要资产状况
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纳入评估范围的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其中原材料账面价值1,703,45584元;产成品(库存商品)账面价值3,430,085.14元;在产品账面价值4,443,436.66元。
固定资产主要包含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中机器设备账面原值28,965,075.38元,账面净值19,427,129.37元;运输设备账面原值26,539.82元,账面净值8,341.14元;电子设备账面原值835,460.05元,账面净值137,268.46元。
在建工程主要为设备安装工程,账面价值为1,019,592.20元。
实物资产分布情况:
其中原材料主要包含氧化亚硅、酚醛树脂A60HC1、酚醛树脂R70C1等;产成品(库存商品)主要包含硅氧负极LC1676D、硅氧负极LC1675D-1等;在产品主要包含硅氧负极LC1676D、氧化亚硅等。
机器设备主要包括激光粒度分析仪、气流磨2#等;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北方永盛电动三轮车YS2200DZH-2、电子叉车秤等;主要包括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分布于车间及办公楼。设备安装工程主要为炭化设备及连续炉设备平台项目。
实物资产存在以下特点:
存货均可按照正常用途销售及使用;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维护保养较好,可以正常使用。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付款进度均一致,无不合理支出。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发现委估对象存在租赁、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
(五)无形资产状况
账外无形资产详见“(六)列入评估范围的账面无记录资产状况”。
(六)列入评估范围的账面无记录资产状况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中已列示,但账面无记录的资产为其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共计26项,均为账外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无形资产名称和内容 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权人
1 -种电池负极材料连续石墨化炉 实用新型 ZL201620797250.7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 -种沥青烟气烧装置 发明专利 ZL201710730824.8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3 -种沥青烟气烧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061273.2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4 一种锂离子电池用纳米硅碳复合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711061308.7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5 -种锂离子电池用歧化Si0x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910621011.4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6 -种锂离子电池用含锂氧化硅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910621842.1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7 一种锂离子电池用含镁氧化硅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1910621840.2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8 -种高首次效率硅氧锂负极材料的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010210661.2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9 一种旋转式气相沉积炉的冷却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1046515.2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0 一种耐热型抽真空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0300973.2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1 -种用于硅氧负极材料制备的送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0300863.6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2 -种硅氧产物组合式粉碎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120397184.5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3 -种大型间歇式纳米级氧化亚硅生产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1526314.7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4 一种微米级氧化亚硅粉末的生产回收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121690249.1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5 -种三维多孔硅氧负极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ZL202210653336.2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6 一种连续流化气固反应装置 发明专利 ZL202311109547.0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7 一种空心球状草酸锂正极补锂剂及其制备方法与应用 发明专利 202410184982.8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18 一种锂硅碳复合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发明专利 202410313141.2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序号 无形资产名称和内容 类型 专利号/申请号 专利权人
19 一种复合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202410818462.8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0 一种高效节能型多孔碳制备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421606398.9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1 一种新型多孔碳制备系统 实用新型 ZL202422117518.5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2 一种补锂剂方便运输的制备罐 实用新型 ZL202422931501.3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3 一种锂电池加工用硅碳负极材料加工机 实用新型 ZL202422953796.4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4 一种补锂剂材料加工用破碎筛分一体机 实用新型 202423128229.1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5 一种硅碳负极材料的生产方法 发明专利 202510847444.7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6 一种固态锂电池用硅基合金负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202511943735.2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七)负债情况
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
(八)列入评估范围的账上有账下无资产状况
在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负债评估明细表》中未发现账上有账下无资产。
四、价值类型
通过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和对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的状态等的了解,我们判断本项资产评估尚无对评估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的特别限制和要求,故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
(二)上述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是受到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
第二章 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一)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21日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9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十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评估类第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22日);
(十三)《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评估类第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12月5日);
(十四)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
(一)《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三)《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四)《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五)《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六)《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八)《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九)《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十)《资产评估准则术语》(中评协(2020)31号);
(十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十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十三)《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十四)《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十五)《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十六)《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十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十八)《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一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十九)《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
(二十)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四、资产权属依据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主要设备购置合同、发票;
(三)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证书等);
(四)其他权属文件。
五、取价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评估基准日贷款利率;
(二)中国宏观经济、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
(三)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财务报表;
(四)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地位及市场竞争分析资料;
(五)被评估单位所在地区税收政策和规定;
(六)WIND金融终端查询的负极材料上市公司数据;
(七)网络、报刊查询的行业资料;
(八)被评估单位的收益预测资料;
(九)其他资料。
第三章 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使用市场法的基本条件是:有一个较为活跃的市场,市场案例及其与评估对象可比较的指标、参数等可以收集并量化。通过股权类资产交易资料分析,同一行业或者相同经济影响的企业股权买卖、收购及合并等经济行为的部分交易案例可以在公开媒体上查阅,经营和财务数据容易收集,可以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故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一一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同时,企业具备了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前提条件:将持续经营、未来收益期限可以确定、股东权益与企业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关系、未来的经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计量、与企业预期收益相关的风险报酬能被估算计量。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无法体现被评估单位潜在的收益,因此本次评估不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因此,针对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和资产类型,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作用、特点和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此次评估我们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在对两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后,以其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第一节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委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采用收益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所确定的资产价值,是指为获得该项资产以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不难看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与资产的效用或有用程度密切相关。资产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产生的利润越多,它的价值也就越大。
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R, R+1P=(1+r) r(1+r)”
式中:P:评估价值
n:收益年限
Ri:第i年的预期收益
r:折现率
一、评估技术思路
本次收益法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模型,即预期收益(Ri)是公司全部投资资本(全部股东权益和有息债务)产生的现金流。以未来若干年度内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依据,采用适当折现率折现后加总计算得出营业性资产价值,然后加上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减去有息债务、非经营性负债价值,得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公式: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有息债务+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负债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硅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三家全资子公司,其中义马瑞能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酚醛树脂碳的上游原料供应商,洛阳联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其关联单位的主要设备供应商,未来将作为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多孔碳的上游原料供应商,宣昌联创和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硅碳负极材料成品(沉硅、包覆)生产基地。故,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子公司为一个经营主体,本次采用合并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包括明确的预测期期间的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和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
(一)明确的预测期
根据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未来的发展计划及行业的发展情况,明确的预测期为2026年1月至2030年12月,2031年以后各年均维持在2030年的收益水平。
(二)收益期
截止评估基准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依托的人员稳定,技术团队结构合理,预计可以长期经营,此外未发现企业经营方面存在不可逾越的经营期障碍,故收益期按永续确定。
(三)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前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四)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公式:WACC=Kg- 子R D ×(1一T
式中:K:权益资本成本;
K:债务资本成本;
E:权益资本;
D:债务资本;
T:所得税率。
三、有息债务
有息债务指评估基准日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
四、非经营性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收益无直接关系,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不包含其价值的资产。此类资产不产生利润,会增大资产规模,降低企业利润率。此类资产按成本法进行评估。
五、非经营性负债
非经营性负债是指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无直接关系、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值不包含其价值的负债。非经营性负债按成本法进行评估。
六、溢余资产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多为溢余的货币资金。
第二节 市场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一、市场法的评估思路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 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1)分析被评估企业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其所在的行业、经营范围、规模、财务状况等。
(2)根据经营范围、产品类型等比较因素选择交易案例。
(3)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因素和主要指标。
(4)对可比公司选择适当的价值乘数,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修正、调整,进而估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乘数。
(5)根据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乘数,最终确定被评估企业的股权价值。
二、价值乘数的选择
根据全面性、关键性和可得性三原则,以及收集可比案例的财务资料,结合行业特点,并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通过交易案例的相关性分析、验证,本次选取P/B 作为被评估单位的价值乘数。
三、市场法的计算公式及各项参数
本次市场法评估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选用市净率(PB)估值模型与可比案例对应比率进行比较,调整影响指标因素的差异,来得到评估对象的市净率(PB),据此计算目标公司股权价值。公式如下:
被评估单位股权市场价值=被评估单位净资产×PB
PB=修正后可比案例PB的平均值
第四章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进行前期调查
我公司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即安排有关负责人到委托人处和被评估单位与负责人、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进行适当的调查。了解评估目的和所涉及的经济行为、评估对象、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具体类型、分布情况和特点,了解企业所处行业、法律环境、会计政策等相关情况,了解委托人对评估基准日的考虑和对报告完成日期的要求。经过综合分析和评价,在确定本评估机构具备承担此项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评估,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情况下,与委托人洽谈并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编制评估计划
根据本项评估的需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安排资产评估师和评估辅助人员,组成评估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评估计划,经本评估机构有关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资产核实、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实施评估的全过程,初步确定评定估算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并对评估的各个阶段作出相应的时间安排。
三、进行现场调查
(一)向被评估单位布置并辅导有关人员填写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同时,指导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二)向被评估单位提交尽职调查清单,收集评估所需文件资料,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固定资产购置合同或发票以及财务报表、生产经营统计资料、近年审计报告、未来发展规划等。
(三)根据评估准则要求进行资产核实:
1、检查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有无错项、漏项、重复;对照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逐类与财务总账进行比对;抽查各类资产或负债中的重点项目,将其与财务明细账记录的数据进行核对;做到账、表一致;
2、对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所列各类实物资产,以重点全查、一般抽查的方式进行数量核实,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同时,对重点设备进行核查,形成详尽的查勘记录,并与资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使用人员进行交谈,查阅设备运行日志和大中修记录;对存货,检查原材料等的存储情况并了解领(使)用制度,了解产成品销售情况和销售成本构成;
3、查阅长期投资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等资料,了解长期投资的投资日期、原始投资额及持股比例;
4、对大额、重点应收款项进行函证,了解业务往来及对方单位信用情况;查阅主要负债的相关协议、合同,了解发生时间、形成过程,偿债情况;
5、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征询、鉴别,查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产权状况;并对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四)通过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听取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对企业、重点资产、主要产品历史和现状的介绍,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并形成访谈记录。
(五)对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之“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中的未来主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预测数据进行历史比对、能力衡量、横向比较、趋势分析,以判断其未来实现的可能性或可实现程度,及在收益法评估时的可利用程度。
(六)开展被评估单位外部的调研活动,包括走访市场或查询市场资讯,了解企业产品的销售情况、价格趋势、市场占有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产品的相应情况,以及市场竞争态势;通过网站、专业刊物等媒体,了解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市场分析、行业发展意见和行业统计数据。
四、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根据评估工作需要进行分类,即按资产清查类、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等类别,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五、展开评定估算
对归纳整理后的各类评估资料所反映的信息进行提炼,通过分析测算得到评估所需要的而在评估过程中又无法直接获取的各种数据、参数。然后,分别采用一定的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
六、形成评估结论
对收益法和市场法评定估算的全过程、各项数据的形成、各项参数的选取等进行复查,必要时对个别数据、参数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完善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的相对
合理性。然后,对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进行充分的分析和比较,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数量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一种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七、编制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经过本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复核后,形成初步报告。就初步评估报告向委托人征求意见,并对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在不影响本评估机构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采纳委托人对报告的合理意见或建议。然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章 评估假设
资产评估的基本目标要求评估结论必须公允,而所有公允的评估结论都是有条件约束的。资产评估假设正是表现资产评估条件约束的重要形式。
一、本次评估采用的假设
(一)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假定被评估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仍按照原来的经营目的、经营方式持续经营下去。
(二)一般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并且公司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3、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4、假设和被评估单位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具体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3、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次评估假设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能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持续享受所得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
4、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在建工程可按可研报告和投资进度完工并投产。
二、评估假设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第六章 评估结论
一、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
(一)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34,371.72万元,评估值人民币151,082.94万元,增值额为人民币116,711.22万元,增值率339.56%。
(二)市场法结果
采用市场法评估后的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34,371.72万元,评估值人民币158,88.43万元,增值额为人民币124,510.71万元,增值率362.25%。
二、评估结果的分析与选择
收益法与市场法评估结果相差人民币7,799.49万元,差异率为5.16%。我们认为收益法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出发,对被评估企业未来可以产生的收益折现作为被评估企业的评估值,收益法对企业未来的预期发展因素产生的影响考虑比较充分。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程度尚不高,公开媒体可收集的交易案例有限,可比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的相似程度较难准确量化和修正,因此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较难准确考量,因此本次评估市场法仅仅作为对评估结果的验证。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历史成本,未能反映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收益法着眼于被评估单位未来整体的盈利能力,通过对预期现金流量的折现来反映企业的现实价值。收益法不仅能够体现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组合成为一个有机的并持续经营的综合体所能发挥的总体收益能力,还体现了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如研发团队、客户关系等对盈利能力的贡献。
本次评估的公司目前处于一个预期增长期内,预期的增长对企业的价值影响相对较大,收益法评估结果全面的反映了公司的价值,我们认为收益法的结论更切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比较合理。
三、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我们的评估结论是:在前述评估目的下,在持续经营等假设条件下,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34,371.72万元,评估值人民币151,082.94万元,增值额为人民币116,711.22万元,增值率339.56%。
实施本评估项目之经济行为而使用上述评估结论将涉及到股东部分权益的价值。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持股比例的乘积。
本评估结论并未考虑由于控股权与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本评估结论并未考虑股权流动性的影响。
第七章 特别事项说明
一、在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时,我们未考虑该等资产用于本次评估目的可能承担的费用和税项,未对部分资产的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考虑;未考虑资产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诉讼事项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受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本次评估范围以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资产及负债为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业经洛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洛信德会事年报字(2026)第04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庇的情形
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了适当的关注。
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被评估单位无权属瑕庇情况。
四、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五、其他主要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未发现其他主要评估资料不完整及未提供的情形。
六、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尚未发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七、转让、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址及租赁标的 租赁期限
1 土地租赁合同 洛阳智高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联创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润西科技工业园内三西路与科技一路交叉口西北28.23亩土地及该地块地面厂房、办公楼、基础设施等附属物 2025/3/9-2027/3/8
2 宿舍租赁协议 宜昌高新产投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 宜昌联创和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白洋青年公寓二期1#楼3套房间(两室一厅套房) 2025/12/15-2028/12/14
司
八、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期后资产价值发生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期后,且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九、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庇情形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庇情形。
十、本报告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由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被评估单位对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就此向本公司出具了承诺函。
十一、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测算结论的影响。
十二、对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在委托时和评估过程中未作特殊说明的事项,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及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此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2026年1月,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洛阳联创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出资到位,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洛阳瑞德材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00.00 500.00 24.0975%
陈志强 164.7266 164.7266 7.9390%
孙建科 150.00 150.00 7.2293%
高贵华 32.3633 32.3633 1.5597%
贺霄飞 32.3633 32.3633 1.5597%
王孟光 32.3633 32.3633 1.5597%
孙建华 17.6367 17.6367 0.8500%
厦门仁达隆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2.8571 192.8571 9.2947%
厦门中联荣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0776 218.0776 10.5103%
洛阳联创技术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1.6755 151.6755 7.31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瑞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4.5503 264.5503 12.7500%
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547 7.0547 0.3400%
赵继增 103.7452 103.7452 5.0000%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7.4904 207.4904 10.0000%
合计 2074.9040 2074.9040 100.0000%
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股东出资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第八章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仅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由委托人、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对于委托人、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将本评估报告用于其他目的或作其他用途所造成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止。但在此期间,若遇评估对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本评估结论即失效。我们不对委托人、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超出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或者虽在有效期内但评估对象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或市场已发生较大波动时仍然使用评估报告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四、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六、未征得我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资产评估报告日及其他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资产评估报告日是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件(见附件目录),附件是本资产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法定代表 人: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