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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1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第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中心。

第十二条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二)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后,及时做好对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3第五章罚责

第十六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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