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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Join & High Law Office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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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2:45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赛达北一道16号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提供的授权委托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561702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2.938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3138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168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5355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89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22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431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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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提案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01选举张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滕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王福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段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卢小曼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提案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选举雷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魏东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张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案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01选举张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58514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6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9415%。

1.02选举滕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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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5842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47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7600%。

1.03选举王福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58426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47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7599%。

1.04选举段爽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58426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477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7599%。

1.05选举卢小曼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5842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47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7598%。

上述各项提案采取累积投票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候选人张平先生、滕飞先生、王福军先生、段爽女士、卢小曼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提案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选举雷英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58464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51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8380%。

2.02选举魏东芝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58426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47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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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共6页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3选举张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584262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647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5.7602%。

上述各项提案采取累积投票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候选人雷英女士、魏东芝先生、张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公告的《会议资料》中列明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人数符合法定条件,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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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共6页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武钟

执业律师:

杨璎

执业律师:

郭向荣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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