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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发股份: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通过期货和期权等金融工具,卖出(或买入)与现货或购销合同项下商品同类、数量相当、交易相反的期货合约,以锁定利润或规避市场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棉花和煤炭期货和期权合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所有期货期权交易行为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只

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棉花和煤炭期货期权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需求总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六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第七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一)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可决定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衍生品(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二)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三)董事长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期货品种对应的原材料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采购部门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

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五章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主要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二)采购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

及日常联系与管理,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需求;

(三)公司财务部参与期货套期保值决策过程,根据审批程序及时筹措资金,严格控

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出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报表报送公司管理层;

(四)公司审计部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审查商品套期保值业

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六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四条在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工作组应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总体方

案及额度内和经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范围内,进行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交易和交割。

第十五条当期货和期权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工作组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当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工作组

应保证按照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涉及重大风险,应要求公司商品套期保

值业务领导小组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工作组应踪商品期货和期权等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董事长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工作组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

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时间,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投资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作组应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

案应由公司财务部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与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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