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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使用、保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利益,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董事会章、董事会办公室章、审计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印章、银行用私人印章、办公室章、发货专用章、产品检验测试专用章及其它业务类章等。根据实际情况需有多枚相同名称印章的须加刻编号,以示区别。
第三条刻制、使用各种印章须严格按本办法要求执行。严
禁私刻、私盖印章。违反本规定,特别是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者,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
报案声明作废,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必须拒绝使用,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反映情况。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六条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刻制。
(二)印章的式样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意见刻制。
(三)公司印章的刻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由需刻制印章的部门负责人在线上审批系统中提出申请,
1填报《印章刻制申请单》,写明印章刻制申请部门、经办人、印
章名称、用途,并在《印章刻制申请单》指定空白处画上印章样式示意图;
2、将填好的《印章刻制申请单》上传线上审批系统,根据
不同类别的印章分别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提出是否同意刻制意见;
3、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4、将批准后的《印章刻制申请单》转发至公司办公室,由
办公室统一负责到有资质单位刻制。
第七条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启用前公司办公室须先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印章启用应报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部门、接收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保管人以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凡属以公司名义内部发文、对外报出文件、报表、对
外开出证明、函件、授权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对一些特殊合同经批准可加盖公章;
(二)凡属合同、协议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三)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或相关财务印章;
(四)凡属销售部门开具发货通知或证明的,加盖发货专用章;
(五)凡属产品质量方面的,一律加盖产品检验测试专用章;
(六)凡属公司内部发通知的,加盖公司办公室章;
(七)涉及其他业务或事项的,加盖相应印章。
第九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一律采用先批准后盖章的方式。
2(二)印章使用的具体规定:
1、使用印章在公司线上审批系统中填报申请,写明须盖印
章的名称,申请用章部门,用章申请人,用章事由及需盖章材料名称、份数等信息,并上传须盖章材料。
2、用章审批规定:
(1)盖公司公章的,先由部门负责人对须盖章材料审核后
在线上审批系统审批确认,然后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核批准。涉及董事会、股东会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材料须用章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秘书批准。
(2)盖董事会章、董事会办公室章等类印章的,由董事长或授权的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盖章;盖审计部章由内部审计部经理批准。
(3)盖合同专用章的:*销售方面的,先由销售部经理对
须盖章材料审核后在线上审批系统审批确认,然后交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供应方面的,先由供应部经理对须盖章材料审核后在线上审批系统审批确认,然后由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设备、厂房、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投
资、理财、证券等方面的,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领导审核批准。其他情况需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领导批准。
(4)盖财务类章的,由财务总监批准。财务部门因财务常
规工作使用财务类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可直接由财务部经理盖章,但必须做好用章登记记录。
(5)盖发货专用章的,由销售部经理批准。如涉及欠款发货的,需由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批准。
(6)盖产品检验测试专用章的,由产品检验测试部经理批准并盖章。如涉及经济、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7)盖公司办公室章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8)盖其他类业务章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或授权的部门经理批准。
4、印章使用批准信息抄送给印章保管人。印章保管人盖章
3时应同时对用章情况进行登记,填写《用章登记薄》,写明盖章
材料名称、份数,用印名称、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等内容,并由用印经办人签字。
5、对批准带出公司使用的印章,只准用于批准的事项。
6、对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批准的文件、合同等,
印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三)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空白纸等上盖章。因特殊情况确须盖章的,须在线上审批系统上申请,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已盖章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情况,并向批准领导和印章保管人提供复印件一份,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第四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条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的专人保管,各类印章
保管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印章保管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三)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公司
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在线上审批系统上申请,载明事项,先经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是否同意带出意见,再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领导批准,并报保管印章部门的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带出。其他类业务章等如须带出使用,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印章带出公司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批准的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每次用印完毕应随时锁入柜中,防止被盗用,禁止将印章置于办公桌上或未上锁的柜子等随意可拿取的地方。一旦发生丢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追查。
4(五)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保管印章的部门负责人
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一条印章的交接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印章移交单》,注明印章名称、图样、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印章保管人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保管人离职时,须办理所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更;
2、印章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4、公司决定停用。
(二)印章停用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并及时将停用印
章送公司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载明“授权”形式为“书面授权”,每
年度末印章保管人负责将《书面授权凭证》送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每年度末印章保管人负责将《用章登记薄》送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停止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印章,已经刻制、使用的印章须统一上交公司办公室保存或销毁,是否再次启用由公司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5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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