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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象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数据和

信息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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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

第八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

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减持比

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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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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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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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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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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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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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

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

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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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在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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