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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象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34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5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主体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等,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9日下午14:30在无锡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25年4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共代表股份17449458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0592%。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4人,共代表股份90970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3392%。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0008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0%;反对298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9%;

弃权105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9556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996%;反对298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25%;弃权105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811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19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弃权103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59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17%;反对19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1%;弃权103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2%。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832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70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弃权50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8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707%;反对70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弃权50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5%。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48003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7%;反对559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7%;

弃权44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755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01%;反对559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66%;弃权44900股,占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3%。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811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70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弃权5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59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17%;反对70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弃权52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5%。

6、《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2339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69%;反对70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

弃权54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39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69%;反对70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弃权54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791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702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弃权54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3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68%;反对702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0%;弃权54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31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弃权105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22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5%;反对31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5%;弃权105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

9、《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31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弃权105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22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5%;反对316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5%;弃权1054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

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82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弃权54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22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5%;反对82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3%;弃权549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11、《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69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弃权67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22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5%;反对69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7%;弃权67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99%。

1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713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弃权65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2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3%;反对713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6%;弃权65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1%。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18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弃权118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2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3%;反对18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1%;弃权118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06%。

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772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18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弃权108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2%;反对188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1%;弃权108200股,占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7%。

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792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18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弃权106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4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12%;反对18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弃权106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9%。

1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772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18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弃权108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2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4%;反对18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弃权108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7%。

17、《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772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18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弃权108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2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4%;反对18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弃权108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7%。

1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752792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99.9287%;反对18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弃权106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23400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12%;反对188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弃权1062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5月9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叶晓红

——————————王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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