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5证券简称:双象股份公告编号:2025-020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第18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14点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
至2025年5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希红先生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本次股东会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视频会议方式。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5年4月15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9人,代表股份
175404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5.398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449458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5.059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970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392%。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128人,代表股份2359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8795%,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3449%。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李
郁祥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000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0%;反对29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9%;弃权1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55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996%;反对2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25%;弃权1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81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3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17%;反对1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1%;弃权10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83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38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707%;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弃权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5%。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174800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6557%;反对559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7%;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75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001%;反对559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66%;弃权4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3%。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81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3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17%;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5%。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33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69%;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33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69%;反对7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58%;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791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70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3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68%;反对7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60%;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8、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1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2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5%;反对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5%;弃权1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3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弃权1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2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5%;反对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5%;弃权10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8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8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2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5%;反对8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3%;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3%。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6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2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5%;反对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7%;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99%。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71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3%;反对71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6%;弃权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51%。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67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反对18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23%;反对18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1%;弃权1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06%。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52772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18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2%;反对18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1%;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7%。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7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34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12%;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9%。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7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3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4%;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7%。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77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32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64%;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7%。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2792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234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12%;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9%;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2、律师姓名:叶晓红、王晓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