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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锐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8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1/4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连续12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

报告或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申请报告应由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4(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借款申请日上个月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

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情况;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预计申请借款期限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六)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二条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查、初核后,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部办理对外

财务资助手续、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和有关的其他事宜,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由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

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罚则

3/4第十七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尽快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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