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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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0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096号
致: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蒋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5月16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新港大道33号星网锐捷科技园
三期 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阮加勇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
311:30和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282人,代表股份2112023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8609418股)的比例为35.881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54785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6.296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8人,代表股份564171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848%。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4(一)审议批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08344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68%;反对183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86%;弃权102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6%。
(二)审议批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08350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97%;反对182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4%;弃权102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8%。
(三)审议批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07995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16%;反对179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6%;弃权141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09%。
(四)审议批准《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0107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7%;反对80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3%;弃权28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五)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208255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49%;反对175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1%;弃权118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9%。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188709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00%;
反对22202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22%;弃权
29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
5(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信贷使用及票据池计划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1875100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822%;
反对23422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02%;弃权
26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
(八)在关联股东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15455195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5490163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20%;反对48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4%;弃权67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6%。
(九)审议通过《2024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376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反对
186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0%;弃权
1956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6%。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6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王新颖
经办律师:
蒋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涵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