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股东会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主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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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LETSxx-xx-xx-xxxxxx.内部)
1目的...................................................1
2范围...................................................1
3职责...................................................1
4一般规定.................................................1
5股东会的召集...............................................2
6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3
7股东会的召开...............................................4
8表决与决议................................................8
9会议记录................................................10
10会后事项...............................................10
11规则修改...............................................11
12附则.................................................11
1目的
为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股东会和股东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范围
2.1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
2.2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3职责
3.1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3.2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4一般规定批准:股东会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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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4.2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
4.3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规则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4.4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5股东会的召集
5.1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5.2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5.2.1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5.2.2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5.3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5.3.1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5.3.2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批准: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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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5.4.2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5.4.2.1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5.4.2.2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5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5.5.1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5.2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5.6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5.7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6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6.1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6.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6.3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6.4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读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6.5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批准: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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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6.6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时,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关于出
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资产的相关提案时,应按照章程规定对提案相关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以支持提案内容的,应由股东会召集人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6.7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6.8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7股东会的召开
7.1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其它地点。
7.1.1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7.1.2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7.2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7.3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批准: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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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7.4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7.5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7.5.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7.5.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7.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7.7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1)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2)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3)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4)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
7.8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7.9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7.10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可批准:股东会
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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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7.11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7.12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7.13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7.14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
会:
(1)董事、公司聘请的公证机关或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2)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3)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7.15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分别作出述职报告。
7.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7.17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以下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继续发言:
(1)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2)每一发言人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3)针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4)股东或股东代表应针对议案讨论内容发言。
7.18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4)其他重要事由。
7.19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
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批准: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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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7.21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22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7.23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7.24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7.25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7.26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7.27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7.28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7.29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7.30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7.31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批准: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主审:董事会
2025 年 09 月 xx 日正式实施 归口:垒知集团证券与投资部 共 10 页 第 8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8表决与决议
8.1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8.1.1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8.1.2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8.2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8.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3)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6)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8.4下列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1)除公司处于特殊危机的情况外,公司需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签订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交予其负责的合同;
(2)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行为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予资
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授权许可协议等议案。
8.5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批准: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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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比例限制。
8.6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7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
要求:
8.7.1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8.7.2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8.7.3关联事项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8.7.4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8.7.5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律师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8.7.6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8.8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8.8.1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8.8.2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8.8.3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8.9会议主持人如果对议案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组织当场验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议案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验票。批准:股东会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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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会议记录
9.1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9.2股东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股东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有效资料。
10会后事项
10.1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司章
程规定的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10.2股东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
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10.3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10.4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10.5股东会通过有关派息、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10.6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10.6.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6.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10.6.3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
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10.6.4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批准:股东会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主审:董事会
2025 年 09 月 xx 日正式实施 归口:垒知集团证券与投资部 共 10 页 第 11页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1规则修改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1)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新修订的或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2)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3)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12附则
12.1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2.2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都不含本数。
12.3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发布生效,修改时亦同。
12.4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12.5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归口管理和解释。
12.6本规则有文本版和电子网络版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12.7如发现本准则中的规定与政府有关规定相悖,请即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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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记录(最近三次)发布日期版本号更改原由修订量修订人审定人批准人
2007年 09月 23日 XMABR0-3-2007.内部 新增 ---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股东大会
2012年 05月 19日 XMABR0-4-2012.内部 修订 部分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股东大会
2025年 08月 22日 LETSxx-xx-xx-xxxxxx.内部 依据法律法规修订 部分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股东会



